當中,它的中文名叫「自動體外除顫儀」,如果有心臟病人突發意外,它可以提供高能量電流,進行電擊除顫而完成搶救,幫助發生惡性心律的病人恢復心律,是搶救呼吸、心臟驟停病人的“利器”,被稱為“救命神器”。

目前,我國在推廣普及AED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公共空間總體配置率低,缺口仍然很大。除了「有沒有得用,找不找的到」這些問題之外,如果意外發生,普通公民還會面臨“會不會用、敢不敢用”的問題。對施救者而言,一旦施救效果不理想,還可能面臨法律的困擾。那麼究竟AED應該如何正確使用?

AED急救是每個公民應掌握的技能

AED也是普通人能夠駕馭的設備

記者走訪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的地鐵站、火車站、體育場和學校之後發現,這些城市不同場景的AED普及率存在較大差異,北京地鐵和北京南站、北京站等公共場所目前還沒有配備AED設備,上海地鐵則主要在一些人流量相對密集的換乘站配備了AED。而急救「黃金四分鐘」的存在,不僅對AED設備的數量和設置密度提出了較高要求,更對施救者的急救技能和心理素質提出挑戰。

多位業內專家表示,在公共空間設置AED裝置的初衷,就是希望普通人也能在危急關頭對病人施以援手,AED有全套的語音提示,只要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並按照提示操作,就可能大幅提升心臟驟停病人的生存率。急救醫生、從事急救科普工作的張元春認為,在現代社會,急救已經不只是醫生的專業技能,而是每個公民都應當掌握的通用技能。

張元春:「急救是技能,僅僅是AED的操作其實不行,你得學會怎麼判斷一個人需要用AED,你還得學,如果AED沒有到達之前,就他們地鐵站的員工做的,叫心肺復甦,然後AED到了之後,AED怎麼用,然後AED怎麼和心肺復甦配合起來。」

今年年初,中國醫院協會急救中心(站)管理分會就曾提議,將急救培訓作為安全教育內容寫入中小學生教材。張元春介紹,以海淀區某中學為例,中學生大約只花了不到一分鐘就能掌握AED的使用,再通過其他急救知識的學習、訓練,很快就可以掌握急救技能。

張元春還向記者演示了AED的使用方法。

張元春:AED到了,打開開關,按照圖示將電極貼在病人胸部的皮膚上,一個貼右上,一個接左下。將電極插頭插入亮燈處的插座上,貼上電極,插入插頭。正在分析病人,不要碰觸病人接觸,建議除顫,正在充電,不要接觸病人身體接觸,立刻進行除除顫,按橘黃色按鈕,除顫完成。

記者觀察,整個除顫過程僅需不到一分鐘。如需再次除顫或繼續心肺復甦按壓,系統也會有相應提示。

深圳市急救中心主任周強也表示,其實普通公民大可不必擔心「會不會用」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今年深圳公共空間已經成功救治至少十人。

周強:「像前幾天我們參與搶救的老百姓的話,他其實沒有經過培訓。這個設備之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好好宣傳,就是因為這是老百姓所用的,不是專業醫務人員所用的,老百姓自己就可以做得到,也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像我們深圳採購(設備)的話,它是既有聲音、進行導航,告訴你怎麼做,同時我們還有一個小的屏幕,屏幕裏面告訴你怎麼做,所以說只要你打開電源的開關,後面的所有的操作,貼左邊,還是貼右邊,高點還是低一點的,它都會有很好的提示,你是一定可以做得到的。」

周強還介紹,AED的使用門檻雖然低,但為了更高效地實施急救,每台AED設備還會配套培訓十名工作人員或志願者,比如地鐵站、火車站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等。

周強:「(每一台AED設備)會配10個人,他使用熟練程度是更高的。在採購AED的時候,我們就把(這部分)打包在裏面了,我要求他提供一台設備對10個人的培訓,1:10的培訓。」

北京急救中心培訓中心主任陳志提醒,在AED的使用過程中,還要注意人員的疏散,因為AED的工作原理是提供高能量電流,進行電擊除顫,要避免其他意外情況的發生。

陳志:「該離開要離開,如果在AED分析的時候,那麼有其他人搖晃患者的身體,就會讓AED造成誤分析。那麼如果在AED放電的時候,有其他人接觸患者的身體,有可能會造成電的誤擊,這兩個過程都會干擾AED的正常的工作。」

自願使用AED進行搶救出現意外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也有不少市民擔心,遇到心臟驟停病人,如果自己施以援手,最終並沒有搶救成功,那麼是否會陷入法律方面的困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介紹,《民法總則》184條被俗稱為“好人法”,其中所謂“好人”是指心地善良樂於助人的人,即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約定義務,僅僅出於內心的道德要求無償對他人進行幫助的人。

韓驍:「這條一般被俗稱為好人法。其目的,也在於鼓勵大家見義勇為,阻卻救助人緊急救助造成他人損害的違法性,進一步促進公眾道德素養的提升。」

此外,《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上海市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

業內專家認為,想要使公共場所的AED不成為「擺設」,除了從法律層面解除施救者的後顧之憂,也需要全民提高對急救的認識和對急救技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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