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安局回覆財委會的文件,顯示過去半年,警務處平均每月有約11000人,領取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涉及的總開支是9億5千萬元。即領取逾時工作津貼的逾萬名警員,過去6個月,平均獲額外津貼86363元。
文件顯示,警務人員逾時工作只會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內部有嚴格規管,一般逾時工作的補償,需於逾時工作後30天內補假作償,當局可批准向合資格人員發放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每月60小時為上限。警務處本年度獲撥款約202億元,用以支付警務處的薪金、津貼和其他運作開支。
根據現時規例,只有職級頂薪點在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8點或以下的人員,才合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警隊會按行動需要,作出適當人手調配,政府部門會使用開支分目支付員工的個人薪酬、包括薪金、津貼和工作相關津貼,紀律部隊而言,個人薪酬包括逾時工作津貼。
文件指出,立法會財委會已授權財政司司長核准為個人薪酬追加撥款,不設限額,惟追加撥款須以支持核准職位,按核准薪級表和津貼額所計算的薪金及津貼,因此在有需要時,財政司司長可獲轉授權力,批准支付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所需的追加撥款。政府每季均會向財委會報告獲轉授權力而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