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對「夥同犯案」的定義向法官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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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今在高等法院續審,4男3女陪審團今早9時半繼續退庭商議。近12時許,陪審團就「夥同犯案」的定義提出問題。

3名被告劉錫豪(左)、曾祥欣(中)及張善恒。 資料圖片

3名被告劉錫豪(左)、曾祥欣(中)及張善恒。 資料圖片

陪審團下午12時許提出2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為被告必須知道同時使用二氯甲烷及注射酒精至死者身上,才等同「夥同犯案」。法官李瀚良表示,「夥同犯罪」的重點在於「共同意圖」及「協議」;在本案而言,只要被告知道會向死者使用二氯甲烷,或注射酒精,即可視同「夥同犯案」。

另一問題則為,被告協議或一同打算迷暈死者,是否等同「夥同犯案」,李官回應只要被告有協議或一同打算迷暈死者,即等同「夥同犯案」。就兩項問題,李官亦提醒陪審團必須依證據作出結論。

三被告依次為曾祥欣(阿T)、劉錫豪(阿豪)及張善恒(阿K),3人被控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灰窰角街DAN6工廈單位內,謀殺男子張萬里(阿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