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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原書記因「個人健康」辭職 一審獲刑13年半

兩岸

縣委原書記因「個人健康」辭職 一審獲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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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原書記因「個人健康」辭職 一審獲刑13年半

2019年12月15日 05:41

劉榮祥

2016年以「個人健康」原因辭去安徽來安縣委書記、次年又辭去公職的劉榮祥,一審獲刑13年半。法院宣判後,劉榮祥當庭表示上訴。

安徽紀檢監察網12月14日早間發佈消息,12月13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來安縣原縣委書記劉榮祥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以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判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劉榮祥利用其擔任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來安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併購優惠、企業選址、辦理許可證、貸款擔保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3.5萬元。

2017年至2018年3月,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原擔任來安縣委書記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榮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直接收受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榮祥辭去公職後,利用其擔任來安縣委書記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來安縣相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劉榮祥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接受調查期間,劉榮祥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榮祥到案後,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榮祥出生於1967年10月,曾任安徽全椒縣委常委、副縣長,天長市委副書記,天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天長市委副書記、市長等職,2015年2月開始擔任來安縣委書記。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6年5月20日下午,來安縣召開領導幹部大會,宣佈省委、市委關於來安縣委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調整的決定。劉榮祥當時說,因為個人健康緣故辭去來安縣委書記職務,做出這個決定是經過多次思想交鋒而做出的艱難抉擇,決策艱難矛盾的過程也是他不斷升華感恩組織、感恩同志們、熱愛來安的思想升華過程。「在組織多年教育培養下,使我由一個農家學子逐步走向縣委書記這一崗位,大家都知道縣委書記是全縣指揮中心總指揮,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極具挑戰。縣委書記崗位是施展抱負、大展才智的極好平台,人生經歷此崗位我心無憾!」

劉榮祥辭職後並未轉任其他職務,到2017年3月,他又辭了公職。

其後,安徽紀檢監察網2018年8月消息稱,來安縣委原書記劉榮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月,安徽省紀委監委在對劉榮祥開除黨籍的通報中指出,劉榮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任職取酬;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任職期間收受非法收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分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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