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樂)再有一周,就到春節了!年終獎拿到了嗎?年終獎要不要扣稅?中途跳槽了,還有沒有年終獎?事關「錢」途,這些問題你要知道。

為了激勵員工,很多公司在年底都會以各種形式發放年終獎。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十三薪」或稱“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

年終獎必須發嗎?

辛苦一年,拿到一筆豐厚的年終獎自然是件令人期待的事。那年終獎必須發嗎?答案是:不一定。

中新經緯資料圖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必須明確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出台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等六個部分組成。因此,年終獎廣義上仍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績效表現等綜合因素,自主確定年終獎等各類獎金是否發放、發放的條件及發放標準。

但是當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有「十三薪」或年終獎數額及計算方式的,年終獎實際上就屬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鑒於年終獎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因此不能以實物抵發。

如何計稅?

2019年1月1日,我國新個稅法正式實施,將根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和各項扣除,來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按目前規定,納稅人年終獎計稅方式可二選一。一是按照新個稅規定,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二是單獨計算,不併入全年綜合所得。

2018年12月2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通知》),明確了年終獎等優惠政策仍將繼續執行3年。

《通知》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國家稅務局網站截圖

哪種計稅更划算?

既然有兩種計稅演算法,哪種能讓納稅人享受更多減稅紅利呢?

舉例來看。比如趙先生年收入為6萬元,其中年終獎為1萬元(月均833元)。在不考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按照演算法一,趙先生月收入等於每月減除費用即5000元,則趙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既年終獎無需納稅。而按照演算法二,單獨計算對應稅率為3%,年終獎需納稅300元。

再比如,錢先生年收入36萬元,其中年終獎為5萬元(月均4167元)。同樣在不考慮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下,按照演算法一,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月均2.5萬元),年終獎需按20%的稅率納稅。而按照演算法二,單獨計算對應稅率為10%。

2019年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就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有關問題開展在線訪談時表示,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後,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而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

葉霖兒解釋稱,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的優勢是單獨計稅,不與當期綜合所得合併算稅,從而「分拆」收入降低稅率。但對於全年綜合所得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享受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反而有可能稅負增加。

另外,但值得關注的是,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年終獎多發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的現象。

中新經緯抖音視頻截圖

如,當年終獎為36000元(月均3000元)時,適用稅率為3%,到手數額為34920元。如果多發1元即36001元,則適用稅率為10%,到手數額為32610.9元。當年終獎為38567元時,到手數額為34920.3元與36000元持平。

與此同理,當繳稅稅率從10%跳至20%時,16.05萬元的年終獎到手數額與14.4萬元年終獎相同。

中途跳槽年終獎還有嗎

沒幹滿一年就辭職,還能領到今年的年終獎嗎?這是困擾很多職場人的問題,還引發了不少勞動者爭議糾紛。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曾向中新經緯客戶端指出,離職以後勞動者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主要取決於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的發放規定。「如果是按照全年的績效來發的,勞動者離職的時候還沒完成全年績效,那麼就不能要求支付年終獎;有些單位的年終獎是約定到年底就有13薪等獎金,並不和績效掛鉤,那麼即便勞動者在年底前離職,用人單位也應按照員工這一年度的工作的時間佔全年度的比例發放年終獎。」

趙佔領進一步指出,除了看績效考核制度如何規定外,還應注意員工是否對相關制度知情並同意簽收。「用人單位必須事先通過合法方式制定相關規定,並且讓員工以簽字或者會議通知等方式讓員工充分知悉規定內容。」

今年1月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通報幾起與年終獎相關勞動糾紛案件。法官建議,為了避免糾紛,勞動者在入職時,應該將工資(包括年終獎)標準、發放情況等事宜寫入書面的勞動合同,同時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例如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涉及薪酬問題的錄音錄像等,出現問題時,可以第一時間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

用人單位除了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確定相關工資待遇外,還要多方衡量,註明公平與合理,並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明確年終獎等獎金的發放範圍、條件、標準、時間及方式等,並加強與勞動者的溝通交流。(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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