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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政事

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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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2020年01月17日 13:52 最後更新:14:07

案件押後至2月7日裁決

去年國慶日示威者發起不同示威活動,當日中午時份,警員在屯門V City對出行人路,截查一名正踩單車男子,並在其背囊搜出短刀、鎅刀、剪刀等工具,男子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開審。庭上證供透露,被告在警誡下稱「背囊把刀仔係我6、7年前透過淘寶用約100蚊買袋附送,用嚟裝飾用嘅。而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被告表證成立,他不作自辯,案件押後至2月7日裁決。

左:林家成、陳振傑。

左:林家成、陳振傑。

22歲被告陳振傑報稱職業為地盤技工,控罪經多番修改後,指控他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V City外的公眾地方,管有7厘米短刀。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警員林家成出庭作供,他指當日為防止有人在屯門法院附近「搶國旗」而加緊巡邏,但當時並無發生任何公眾活動。當日早上近11時他其他隊員巡邏,見到被告戴帽、面巾及護目鏡並在踩單車。警員稱因見到被告低頭似目光迴避,背囊有物件突出,於是伸手截停對方。警員其後被告的背囊帶找到涉案的短刀,另在其袋中搜出鎅刀、對講機、剪刀、索膠帶等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警員則指出,被告為一劇團的團長、亦是工作人員,他被截查時曾向警員簡單講解袋中用品為製作舞台劇所用,另當時背囊亦收有一本劇團的道具用品簿;而涉案短刀則為買袋所贈送,警員同意。警員亦同意當日陽光普照,但對於被告指怕會曬黑不能上妝,故要戴面巾擋太陽的說法,警員則表示未有聞說。

辯方陳辭指根據案例,控方未能證明涉案的短刀為攻擊性武器,首先短刀刀刃僅長3厘米,非如定義中彈簧刀、蝴蝶刀等武器,刀並不鋒利不能用以傷害他人。而根據當時環境證供,當被告遭截查時,他曾解釋短刀的來源,只是用作裝飾;其行為亦不可作推論刀是用於傷害他人。辯方續指,被告低頭非要迴避警員,因是當是路面稍斜低頭踩單車須注意路面,若他真要避開警員,大可踩車右轉離開,不需左轉至警員面前「搏拉」,力陳被告只是剛好管有相關用具而經過案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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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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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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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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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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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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