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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政事

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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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短刀鎅刀表剪刀證成立 劇團團長:製作舞台劇所用

2020年01月17日 13:52 最後更新:14:07

案件押後至2月7日裁決

去年國慶日示威者發起不同示威活動,當日中午時份,警員在屯門V City對出行人路,截查一名正踩單車男子,並在其背囊搜出短刀、鎅刀、剪刀等工具,男子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在屯門法院開審。庭上證供透露,被告在警誡下稱「背囊把刀仔係我6、7年前透過淘寶用約100蚊買袋附送,用嚟裝飾用嘅。而把鎅刀就係做舞台劇嘅工具」。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被告表證成立,他不作自辯,案件押後至2月7日裁決。

左:林家成、陳振傑。

左:林家成、陳振傑。

22歲被告陳振傑報稱職業為地盤技工,控罪經多番修改後,指控他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V City外的公眾地方,管有7厘米短刀。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警員林家成出庭作供,他指當日為防止有人在屯門法院附近「搶國旗」而加緊巡邏,但當時並無發生任何公眾活動。當日早上近11時他其他隊員巡邏,見到被告戴帽、面巾及護目鏡並在踩單車。警員稱因見到被告低頭似目光迴避,背囊有物件突出,於是伸手截停對方。警員其後被告的背囊帶找到涉案的短刀,另在其袋中搜出鎅刀、對講機、剪刀、索膠帶等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警員則指出,被告為一劇團的團長、亦是工作人員,他被截查時曾向警員簡單講解袋中用品為製作舞台劇所用,另當時背囊亦收有一本劇團的道具用品簿;而涉案短刀則為買袋所贈送,警員同意。警員亦同意當日陽光普照,但對於被告指怕會曬黑不能上妝,故要戴面巾擋太陽的說法,警員則表示未有聞說。

辯方陳辭指根據案例,控方未能證明涉案的短刀為攻擊性武器,首先短刀刀刃僅長3厘米,非如定義中彈簧刀、蝴蝶刀等武器,刀並不鋒利不能用以傷害他人。而根據當時環境證供,當被告遭截查時,他曾解釋短刀的來源,只是用作裝飾;其行為亦不可作推論刀是用於傷害他人。辯方續指,被告低頭非要迴避警員,因是當是路面稍斜低頭踩單車須注意路面,若他真要避開警員,大可踩車右轉離開,不需左轉至警員面前「搏拉」,力陳被告只是剛好管有相關用具而經過案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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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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