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民高先生買了一個車位後發現車位小了,停大型SUV有點困難,於是起訴物業公司退還車款、賠償損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今天(1月17日)表示,經廣州市南沙區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該案塵埃落定,高先生敗訴!
2016年底,廣州南沙的高先生買了一個車位,簽完合同付完款,車位交付。可當高先生開著車來到車位時,卻發現自己買的這個車位「有點小」!
這個「小」並非指車位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車位面積,而是高先生所購車位比一般車位要小,停放普通小車倒也還好,但購買車位後,高先生買了一輛大型SUV,停放便有些困難。
原來,簽訂合同時,該車位已經建成並存在,但高先生沒有仔細進行實地查看,匆忙看過一次車位後就簽了合同付了款。交付車位時,高先生既沒有驗收也沒有開車進去過車位。交付後,高先生也一直沒有再去查看車位。
高先生聲稱,發現車位較小之後,自己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想要換一個車位或解除合同,但始終沒能成功。物業公司則認為,高先生在查看現場之後才簽訂買賣合同,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涉案車位是完全認可的,不存在解除的情形。
2019年6月,高先生以該車位規格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具備使用功能,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向南沙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車位買賣合同,退還車位款、物業維修基金、稅費,並要求開發商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賠償不能使用車位的損失和8000元律師費。同年8月,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審結該案,判決駁回高先生全部訴訟請求。高先生不服又提起上訴,廣州中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高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應該是明知的。簽訂合同時,涉案車位已經建成並存在,高先生作為購買方,對交易標的物的性狀具有審慎審查注意義務,其完全可以通過實地查看等方式了解車位的具體狀況後再決定是否購買,高先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其次,根據高先生提供的照片及現場勘驗的結果,涉案車位確實較一般車位要小,但並非絕對不能使用,且該車位的長寬經過了相關部門審核。
最後,涉案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為一年(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開發商於2016年12月31日將車位移交給高先生,高先生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應當從該日起計算,也就是說高先生如果要求解除合同,需在2017年12月30日前提出。而高先生直至2019年6月才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已經超過了約定期限,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已經消滅,不可以再解除合同。
廣州市南沙區法院法官提醒,簽署合同不能隨意,簽訂前一定看仔細,不僅要看清合同條款內容,更要實地查看所購商品長啥樣。尤其對於房屋、車位等,如果是現售,在所購商品已經存在的情況下,購買前應盡量到現場仔細查看。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在有合法解除權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明確提出主張,莫等權利過了期,後悔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