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13年半
內地再有高级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一(21日)對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孟宏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孟宏偉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4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孟宏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孟宏偉到案後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考慮有部分贓款贓物未能追繳等情節,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