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傑面對巨額訟費仍要捍衛街頭文化。

曾經是街頭表演聖地的銅鑼灣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隨着高等法院法官決定頒布永久禁制令,標誌街頭演出將成絕唱。堅持抗辯的音樂人李冠傑坦言無悔決定,即使敗訴將面對巨額訟費,亦要捍衛這個街頭文化孕育地,並已做好破產的心理準備。敗訴過後,表演者擔心將引發骨牌效應,未來將遇到更多的投訴及驅趕,表演空間將愈收愈窄。曾於新加坡考察當地街頭表演的區議員慨歎,外國政府早有協調街頭表演者與商界的政策,惟香港則未見寸進。 

「我已經有心理準備破產。」音樂人李冠傑在日前得悉高等法院法官表明打算頒布永久禁制令,禁止他和其他街頭表演者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作音樂或其他形式表演後,向記者說出這一句話。

時間追溯至12年,李冠傑初踏露天廣場表演音樂,其後更演變成逢周五晚的定期演出。他憶述初時雖有商場保安到場阻止,其後雙方建立默契,「我們到場後,保安影張相,抄低少少資料,就容許我們表演。」露天廣場其後一度演變至每逢周末,都有表演者在場的街頭表演聖地。李冠傑認為,露天廣場吸引之處,在於現場是人流集中地,環境寬敞,更有半室內空間,不怕日曬雨淋。

然而,這個街頭表演聖地在18年發生突變。李冠傑指出,自從旺角行人專用區為解決表演者噪音問題而停用後,時代廣場保安開始向表演者派警告信,並要求表演者離開,但他仍堅持定期表演,其後他更收到律師信,指控他違反地契,並入稟申請永久禁制露天廣場的街頭表演。

李冠傑並非首位被控的街頭表演者,10年蘇春就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行人專用區表演雜技時,被警方控告阻街,惟法庭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援引《基本法》第三十四條,表明港人有進行文化及藝術活動的自由。李冠傑亦有意援引英國案例,指出街頭表演屬言論自由一部分,並認為街頭表演屬「靜態康樂」活動,不違反地契,但他在申請法援時,對方以理據沒有抗辯可能性而拒批。因此今次敗訴後,他已料到最壞打算是承擔所有訟費。

由於法官尚未頒發判詞,李冠傑暫未決定下一步行動,但他坦言,自從18年臨時禁制令發出後,時代廣場再無表演者,他更擔心此案將引發骨牌效應,令本港多個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均謝絕街頭表演,令表演者空間愈收愈窄,「最近很明顯見到不同的物管公司對街頭表演更敏感,處理手腕亦很強硬。」

時代廣場保安在18年開始向表演者派警告信,並要求表演者離開。

時代廣場保安在18年開始向表演者派警告信,並要求表演者離開。

就此,時代廣場發言人回覆表示,由於與此事的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故此未能回應。

對於物管公司及表演者要對簿公堂,解決公共空間使用的問題,油尖旺區議員余德寶慨歎,只要政府有政策支援,今次訴訟絕對可以避免。曾於去年初外訪新加坡,視察當地的街頭表演政策的他表示,當地設有夥伴計畫,政府有部門主動向商場、酒店及店鋪負責人商討,令街頭表演者可以在一定的限制下表演,「新加坡的做法正是今次事件的解決方法,我們去年考察後亦有向政府反映,但一直未有回音。」

拓展公共空間創會主席陳文浩認同,政府有必要為新的商場公共空間提供更多公眾參與,商場也可仿效美國紐約高線公園(High Line),由NGO負責管理,以便跟各方溝通及平衡利益,「加入民間團體管理的做法未算多,但至少應聯繫更多持份者在其中。」

隨着高等法院法官決定頒布永久禁制令,標誌街頭演出將成絕唱。資料圖片

隨着高等法院法官決定頒布永久禁制令,標誌街頭演出將成絕唱。資料圖片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表示,商場允許NGO、電視台或區議會在公共空間舉辦活動有先例,但物管人員對街頭表演感卻步,其中原因是難以評估風險,因為公共空間一旦發生意外,一切刑責問題須由物管公司承擔。他認為,街頭表演在外國非常普遍,若政府可牽頭為表演者發牌,讓物管業界有制度和標準衡量表演者,相信有商場會為企業責任而開放合適地方作演出。

訴訟過後,街頭表演者要利用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難度大增,表演者於是湧往尖沙嘴碼頭、中環碼頭及銅鑼灣行人專用區等地,但不代表其表演過程不受阻撓。街頭表演樂隊成員周嘉亮不時於銅鑼灣行人專用區表演,他坦言每次表演都會收到投訴,「有一次我剛到埗,揚聲器還未插電,一首歌也未唱,已有警察收到噪音投訴到場。」

曾在英國街頭表演多年的他認為,香港法例對噪音沒有客觀定義,令表演者無所適從,「我想知道到底距離表演多少米,量度到幾多分貝的音量才叫違規,而不是有人很主觀地覺得很嘈吵,就可以投訴我們,要求我們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