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去年修正施行,「內政部」今天發佈新聞稿表示,依照條例授權針對許可辦法與赴陸申報兩項辦法修正及發佈,明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應於赴陸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通報表,且訂有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說明及定期抽查等機制。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正發佈「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主要是依照兩岸條例規定,將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配合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並明定公務員及退離職人員,應於赴陸返台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通報表,且訂有機關可要求限期補正、說明及定期抽查等機制。
「內政部」指出,依兩岸條例規定,公務員赴陸為事先許可制,大陸委員會於2017年1月即函釋,不論是「過境轉機」或「入境轉機」,均應事先許可,實施至今已有3年,故這次許可辦法修正,也一併將「轉機」增列為赴陸申請的事由之一,以完備法制。ﻩ
「內政部」強調,並非所有退離職人員赴陸均需申報,且若經原服務機關核列為赴陸應申報之「重要退離職人員」,僅須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不必向「內政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