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需要尊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不得歧視曾患病的職工,不能以此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痊癒後卻被公司辭退,可以獲得相應賠償嗎?

姚女士是湖北人,2019年入職杭州一家食品公司,與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今年春節期間,回老家休年假的姚女士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後接受隔離治療,2月5日治癒出院。幾天後,公司得知姚女士情況後,通過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確診過新冠肺炎,不得返崗,公司已決定自2月10日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的剩餘工資及經濟賠償會在2月15日公司工資發放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公司的決定是否合法?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決定,她又該如何維權?

對於姚女士碰遇的勞動爭議問題,《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如員工已治癒或已排除傳染病嫌疑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員工返崗,否則構成就業歧視,違反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也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此,姚女士雖然曾是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需要尊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不得歧視曾患病的職工,不能以此理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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