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日前「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宣佈,將依法限制醫事人員出境,此消息引起了有些醫事人員的不滿,認為輪到休假而早已安排好「「出國」」,突然的命令讓他們覺得權益受損,更還質疑此斷然的命令有何法源的依據?這樣的質疑有其合理性的基礎,畢竟「防疫視同作戰」畢竟不是作戰,而且也無法律明定「防疫」可適用戰爭時期適用的法律。
首先必須強調者是,「中華民國」既然是民主自由的「國家」,即使在戰爭時期,政府擁有較為廣泛的權力及裁量空間,但也須以預先明定的法律授權為依據。因此,政府切莫以為喊了「防疫視同作戰」,就認為可以無範圍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權利。
「衛生福利部」官員後來又指出,「「出國」禁令」主要是以局限醫院第一線照顧病人的醫事人員為主,且系嚴禁前往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等高風險地區,而提升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的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伊朗、義大利等,則須經報准後才能去,並非全面嚴禁出境。同時,該官員亦指出做出限制的依據,主要為《醫療法》第27條和《醫師法》第24條之規定。
《醫師法》第24明定:「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系指就「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這也當系因醫師具有「醫病」的專長,以及負有維護人民健康權的公共義務。然而,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是否包括「出國」的自由?亦即醫師「出國」是否會造成違背醫療專業和維護人民健康權的義務?政府主管機關應進一步說明。
再看《醫療法》第27條第1項系明定「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範的對象顯然是「醫療機構」而非「醫事人員」,但何以能夠作為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的依據?政府主管機關亦應有所進一步說明。
專欄說,「衛生福利部」目前限制嚴禁前往大陸、港、澳等嚴重疫區,理由是回來後需要「自主管理」或「隔離」十四天,此將可能影響防疫的人力資源。然而,醫事人員對於返台須自主管理或被隔離的情形,當較一般民眾更知之甚詳,就算沒有這個限制,他們前往的目的地,又會有幾人真會選擇大陸和港、澳地區呢?
事實上,《傳染病防治法》應是傳染病發生疫情期間政府得以「擴權」的特別法依據,如果在該法中找不到限制醫事人員「出國」的法律依據,其他法律更難有對此限制的規定。畢竟,出境涉及人民的行動與遷徙自由,除了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外,還需要具備為促進公共利益或避免緊急危難之必要。
限制醫事人員在防疫期間出境,或許真因疫情嚴重而有其必要性,且對醫事人員權利傷害的程度並不高,但仍宜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如「行政院」研擬完成送「立法院」審議的「嚴重特殊病毒肺炎特別條例」即可納入規範。否則,人民在疫情期間的恐懼,往往伴隨而來的就是政府違法濫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