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旨聲明,個人支持新聞及言論自由,但若問到六位前綫記者,利用出席警總記者招待會的機會,進行抗議活動。只能說:你們都錯了。回答一個簡單問題,事情就會更清晰。你們的抗議活動,是否由所服務的傳媒機構授意的?觀乎事後部份機構的聲明,充其量是理解,但並沒有事先知悉,更遑論支持。於是問題來了。這明顯是利用公家時間及身份,進入記者招待會之後的私人表態活動。行為是否洽當,明白不過。甚至可以說是,違反了基本新聞從業者操守。

六名前綫記者,在警總進行抗議。

記得多年以前,主持早上電台時事節目。適逢個人其時正代表所住屋苑,聯同附近幾個立案法團的主席,就地政總署官員支持附近一個發展項目,有嚴重意見分歧,爭議聲音還頗大。某天早上電台的受訪嘉賓,剛好是當時地政署的老細,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訪問前一晚,林太的IO打電話給我,問及翌晨的訪問內容。我的回答是:「個人從來不會與受訪嘉賓夾題目。」在不得要領之下,對方直接就問:「你會否就你屋苑附近的發展項目,向林太提問?」當下有點火起:「這是你閣下的臆測,但我絕不會用公家機會做私人事。如不放心,林太明天大可不來。」接著掛斷電話。翌日早上,距直播還有半小時,同一個IO再來電,內容相同。而我給的答案還是一樣:「如果林太不放心,請不要來好了。」個人相信,這IO是曾經遇上,利用公家機會做私事的主持,結果孭黑鑊,才會兩度來電相詢,確保不會出事。

舊事重提,想說明的是;假若傳媒工作者比普通市民身份更尊貴,更有表達個人立場的特權;身為記者,如可以藉工作機會抗議,是否該考慮向其他在政府大樓門外,苦候官員出來接請願信(這並不應鼓勵及視為理所當然)的普通市民,廣發記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