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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琼涉「煽動意圖」罪 金牙大狀: 相關罪名甚濶易入罪 23條更寛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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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琼涉「煽動意圖」罪 金牙大狀: 相關罪名甚濶易入罪 23條更寛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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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麗琼涉「煽動意圖」罪 金牙大狀: 相關罪名甚濶易入罪 23條更寛鬆

2020年03月26日 17:49 最後更新:19:46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深夜被警方拘捕。警方指,鄭麗琼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行動中檢獲一部手機,警方會諮詢律政司意見,看鄭麗琼是否另外亦違反法庭禁止起底警員資料的禁制令,從而干犯藐視法庭罪,亦要看是否違反侵犯私隱罪。

身屬民主黨的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有「煽動意圖」罪被捕。資料圖片

身屬民主黨的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有「煽動意圖」罪被捕。資料圖片

案件涉及有人在臉書轉發一個起底警察的起底帖子,轉發時留言: 「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 請自首,以眼還眼! 」

轉發的貼文內容載有警員姓名(帖子中稱為曱甴名)、編號(稱為曱甴隊編號)、相片等個人資料。指有關警員是「射盲印尼女記者的頭號疑犯」。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司黃俊傑。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司黃俊傑。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司黃俊傑話,案中人有煽動意圖,涉及煽動暴力的言論,其意圖是敵意或惡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不遵從合法命令,違反《刑事及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

可以先看看相關法例,主要在1971年 綜合訂立的《刑事及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

第9條. 煽動意圖
(1)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或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中央人民政府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激起中央人民政府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中央人民政府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10條.罪行
(1)任何人 ——
(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b)發表煽動文字;或
(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金牙大狀話,在《刑事及罪行條例》1971年綜合修訂之前,已有相關普通法判例,早在1952年,在 The Crown v Fei Yi-ming and Lee Tsung-ying [1952] 36 HKLR 133 一案中,由政府控告大公報的出版人和總編輯。案情指大公報轉載一篇人民日報文章,攻擊港英政府「拘捕和起訴愛國人士,是野蠻、邪惡和犯下刑事罪行」。後來案件在上訴庭維持原判入罪,法庭引用英國的案例Wallace-Johnson v The King [1940] AC 231,指煽動暴力並非有關控罪的必要條件,只要一篇文章出版了,在正常情況下,該文章會令人對政府產生仇恨和藐視,這篇文章已有煽動意圖。

金牙大狀話,雖然如今警方指當事人有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即違反第9條1.f (例如說「以眼還眼」)。但按上述案例,這並非必要證明煽惑暴力才能入罪。案中人如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1.g ,例如不遵守法庭頒下不可披露警員資料的禁制令),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1.c ,例如轉發帖子指警員為曱甴及射盲女記者的疑犯),又或者整體地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 (1.a)

金牙大狀拆局,由於相關罪名比較古老,法律範圍又濶,理論上較易入罪。

他又話,現在反對派經常反對23條立法,其實2003年政府想訂立的23條相關法律,其中一個結果是把法律作一定放寛,例如有關「煽動意圖罪」,就收窄為「要煽動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暴力嚴重威脅香港穩定」,才可入罪,但最後23條立法不能通過,修訂沒有生效,就只有沿用較嚴苛的舊法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網上流傳一張「黎智英案領事出席率大賽杯」,英美領事的出席次數遙遙領先,而隨住案情披露,牽涉出2019年反修例背後諸多外國聯繫,當中的「表表者」亦是英美政客。

網傳「黎智英案領事出席率大賽杯」。

網傳「黎智英案領事出席率大賽杯」。

李宇軒在第49日聆訊時提及,與Mark Simon首次見面,是在港半山區安排與美參議員會面,進行國際游說。

李宇軒指,他在2019年9月19日只知Mark Simon是陳梓華「嗰邊嘅人」,後看報紙才知Mark Simon是黎智英的得力助手。

根據控方展示的資料,Mark Simon在WhatsApp群組「Coffee on Sunday」表示,參議員Rick Scott身在香港,詢問陳梓華、李宇軒是否有空見面。李指,當時是他與另一肥胖前線女子Cath出席半山區會面,由於他當時已籌辦過「國際登報活動」,也到訪過法國及聯合會人權會議,「為國際線有做過嘢,所以佢想我去見Rick Scott」。

李宇軒供稱,Mark Simon安排與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Rick的助手Scott Sciretta會面時,美國駐港總領館職員Alan Brinker亦有出席。那次亦是李宇軒第一次見Mark Simon。

其後,主打「國際線」的李宇軒又聯同曾指控「被性侵」中大學生Sonia(吳傲雪)、「爆眼」印尼女記者Veby,以及空姐Diana,於2019年12月赴美,與美國國會議員會面。李宗澤及「Shirley Ho」雖然有參與其中、但沒有出席會面。

李宇軒等人獲美國的香港民主委員會時任總監朱牧民及「重光團隊」安排,前往美國國會山莊,與美國共和黨國會議員 Ted Cruz、Todd Young 及 Marsha Blackburn會面,向他們講述香港反修例示威情況,藉以為美國國會提供理據,推動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等制裁法案。

當時李宇軒準備了一份由「重光團隊」及「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IAD)撰寫的制裁名單,列出一共四個級別組的建議制裁人員,包括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高級警務人員、建制派成員及部分公眾人物等。文件又提到,若美國實施制裁,可有效保障在港美國公民安全、美國國防及美國在港的經濟利益。

李宇軒指由於會面沒有探討制裁詳情,因此他將過百頁制裁名單文件,轉發及朱牧民,希望他轉交美國國會議員。

公開資料顯示,有份參與撰寫制裁名單的IAD,在2019年7月成立,發言人是張崑陽、邵嵐,同年8月起進行外訪,推動美國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遊說其他國家仿傚美國立法制裁香港,包括澳洲、英國、德國、瑞士等。

他們曾經在2019年9月推出眾籌計劃,目標為300萬,以支援舉行活動及「民間外交」的費用,並於次月達成眾籌目標。他們亦曾經獲得「612基金」資助,到倫敦及日內瓦進行海外游說,抹黑香港。

至於為何同行還包括Sonia(吳傲雪)、「爆眼」印尼女記者Veby,以及空姐Diana,李宇軒就表示,希望她們以「有血有肉」的故事進行游說,為美國實施制裁提供理據。「去present原來喺香港嘅呢啲demonstration(遊行)、protest(示威)入面呢,原來有呢啲有血有肉嘅人呢,係 victim(受害者)嚟嘅,所以佢講佢俾人性侵嘅故事」。

翻查資料,2019年10月10日,吳傲雪在「中大校長段崇智與學生及校友對話」中,在沒有提供任何實質證據下,七情上面聲稱自己及同學在新屋嶺拘留期間遭受性暴力及虐待。然而當警方表示對事件高度關注並展開調查後,吳立刻改口,於社交媒體及電台訪問澄清,自己並非在新屋嶺遭「性侵」,而是在葵涌警署被「非禮」,其後更一直迴避警方的聯絡、拒絕配合警方調查,令人質疑其「講大話」,以謊言煽動仇警。

英國政客不遑多讓。

李宇軒作供時亦提及,2019年8月,「重光團隊」協助「攬炒巴」劉祖廸安排英國保守黨國會議員Bob Seely到港觀察示威情況。期間李宇軒曾與他晚餐,並帶他到示威現場,當中涉及數萬港元費用,由「英國登報計劃」眾籌所得款項報銷。

李宇軒又提到,「重光團隊」及「香港故事」曾於2019年11月合辦國際監選團,安排英、美、加、澳等多國政客來港監察區議會選舉,藉此呼籲國際關注香港情況。

計劃最初由「攬炒巴」團隊提出,當時了解到英國上議院議員奧爾頓有意來港監選,但不希望有關要求由他主動提出,因此最後以「香港故事」名義舉辦及發出邀請。最終決定邀請更多人來港,認為可以有助李宇軒擴展人脈。

根據控方展示監選團聯絡人,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與李宇軒的WhatsApp對話,裴倫德表示抵港前會刪除對話訊息。李宇軒表示,做法是要減低被拒絕入境的可能,他當時亦制定應變方案,若被拒入境會即時聯絡領事及傳媒。

李宇軒又指,監選活動完結後,他聯同李柱銘、陳方安生在酒店房間與奧爾頓及裴倫德私下會晤,集中講述香港示威情況。對方表示,會盡量引起英國政府對香港的關注。監選團經費共涉超過55萬港元,由Mark Simon個人轉帳50萬元墊支。

隨著黎智英案審訊展開,「劇情」愈來愈入肉, 2019年反修例運動背後的境外黑手亦一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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