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訂立兩條禁止群組聚集和針對餐飲業等場所營業規定的法例,有關禁止多於4個人在公眾地方的群組聚集,為期14個日,即使每個群組人數不多於4人的上限,但如果兩個群組的距離少於1.5米,執法人員亦可以驅散,違規者可最高被罰2萬5千元和監禁6個月。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謝曼怡表示,針對餐飲業和場所的規定,包括傍晚6時起,所有食肆只可坐滿一半;餐桌之間須有1.5米距離;每張枱不能多於4人;遊戲機中心、健身中心、桌球室、戲院以及派對房間等6類場所關閉14天等,違規者可被罰款5萬監和監禁6個月。她強調,有關法例主要針對東主和經理等餐飲業的負責人,並非顧客,重申規例不是為要檢控,成效在於能否有效抗疫,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能否成功主要靠市民自律。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本港的疫情在3月份有迅速變化,未來兩星期是重要的抗疫時刻,今次訂立法律框架,希望市民留意,不希望見到有社區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