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繼陽曾任廣州市從化區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於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2020年3月25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鍾繼陽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判決書還透露出了更多細節。鍾繼陽受賄570萬元,曾擔心事發將140萬元分5次退還給包某明。此外,他一手提拔其下屬賴某,而在想提拔賴某成為交通局黨委副書記時,下屬賴某以「交通管理總站遍地黃金」拒絕了他,並要求去當從化交通管理總站站長,並從中「搞創收」獲利80萬元。
被指控受賄570萬元
曾擔心事發分5次退還140萬元
2019年8月26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鍾繼陽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
公訴機關認為,鍾繼陽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鍾繼陽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意見,表示認罪。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鍾繼陽在擔任從化市(區)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其負責主持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賴某、包某明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70萬元(其中140萬元於案發前退還行賄人包某明)。
其中,在2005至2009年,鍾繼陽利用其主管非自營客車清理工作和客運企業改制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賴某等人在「安順聯合大車隊」改制中獲取最大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資200萬元購買了廣州順途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的股份435股(經鑒定,價值435萬元)。鍾繼陽收受賴某等人所送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35萬元。
「我這樣輸送利益給鍾繼陽,是為了他對我提拔多多關照。」賴某說,在2005年之前,他一直在偏遠地方工作,鍾繼陽上任後把他調回局裏,並一步步提拔重用,從辦公室主任到黨委委員、交管總站站長、執法局局長,在這一過程中,賴某還送了79萬元感謝費給鍾繼陽。
此外,在2011年至2014年,鍾繼陽為工程承包商包某明順利承接G105線良口至呂田段綠化景觀綜合整治工程、從化城郊花卉大道大橋工程、從化S355線旺城路口至鰲頭鎮段綠化景觀綜合整治工程以及鰲頭產業基地街人線改造工程項目等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包某明賄送的好處費人民幣242萬元。2014年8月至9月間,鍾繼陽擔心事發而將其中140萬元分5次退還給包某明。
放任下屬「搞創收」80萬元
以協會收費代替行政處罰
而在貪污罪方面,2005年至2012年,鍾繼陽指使他人以虛構工程項目、虛增公路工程量等方式套取市政工程款項共計人民幣863.46萬元據為已有。
此外,在濫用職權方面,法院認定,時任廣州市從化區交通局黨委書記的鐘繼陽在2014年至2015年間,濫用職權,放任下屬賴某採用公權力脅迫貨運車主和司機加入貨運協會並繳納會費等手段,以協會收費的方式代替行政執法處罰,經審計,以該方式共收取費用人民幣803300元,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據鍾繼陽下屬賴某介紹,2014年9月從化貨物運輸協會成立,並開展行業自律管理,業務上在交通總站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裝載標準由執法局指導,「對入會的車輛協會沒有要求統一標誌,但是各個入會的公司都有自己標誌,以便讓執法人員進行識別,執法人員對入會的規範裝載的車輛進行免查、免予處罰、從輕處罰這三種執法形式;而對沒有入會、加高欄不規範裝載的車輛進行從嚴處罰。」
對此,鍾繼陽供述說,「我曾一度還想提拔賴某作為交通局黨委副書記,但是賴某拒絕我,自己要求去當從化交通管理總站站長,我當時對他說交通管理總站連工資都發不起(當時是依靠罰沒款返還的形式自行獲取經費),你去那裏有什麼用?但當時賴某說,交通管理總站遍地黃金,只是不會利用。」
鍾繼陽表示,他知道賴某對交通行業,特別是車輛管理方面都有獨到方式方法,遂在2009年提拔賴某為交通局黨委委員、交管總站站長兼交通局執法科科長,全面掌管了交管的行政審批和執法大權。”
不到半年時間,交通管理總站以及下屬行業協會交通協會,驟然經費非常充足,「我只看結果不看過程,但是我想賴某可能也會採取一些非常規的手段去搞錢,由於我屬於用人不疑、疑人不用那種性格,對賴某以及交通管理總站很少去干預監督,讓賴某放開干大膽干。」鍾繼陽說。
在供述時,鍾繼陽說,他認識自己當時擔任從化交通局局長期間,在用人方面,過於信任、放縱賴某,缺乏應有的管理和監管,造成了賴某在從化運輸行業管理、特別是後來從化的泥頭車運輸管理等過程濫用交通執法等權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國家財產損失。
法院認定三罪並罰
被告獲刑13年半
經審理,荔灣區法院認為,鍾繼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鍾繼陽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在受賄犯罪中,被告人鍾繼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貪污犯罪中,被告人鍾繼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在濫用職權犯罪中,被告人鍾繼陽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20年3月25日,荔灣法院作出判決,鍾繼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鍾繼陽退出的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4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退出的貪污違法所得人民幣863.46萬元,發還廣州市從化區地方公路站(由廣州市從化區監察委員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