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新冠肺炎疫情之初,為何存在失控現像?湖北和武漢兩會期間,本該依法發布的疫情信息中斷?中斷期間武漢的疫情信息到底如何?

武漢新冠肺炎疫情之初,為何存在失控現像?疫情期間,疑惑一直縈繞在韓甫政的心頭。

韓甫政是河北庶寧律師事務所一名律師,為了解答疑惑,2月18日,他向國家衛健委遞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不明原因肺炎」檢測日報等內容。

近日,國家衛健委對上述申請作出答復,認為其要求公開的信息屬於「過程性信息」,在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前,未經核實的或非終局性結論的信息均不予公開。

申請公開檢測日報、專家組研判結果等五項內容

武漢新冠肺炎疫情之初,為何存在失控現像?湖北和武漢兩會期間,本該依法發布的疫情信息中斷?中斷期間武漢的疫情信息到底如何?疫情期間,這些疑惑一直困擾著河北庶寧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

為了解答疑惑,韓甫政一個月內向六部門提信息公開申請:2月2日,他通過網站分別向武漢市衛健委、武漢市疾控中心、湖北省衛健委、湖北省疾控中心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2月18日,又向國家衛健委、國家疾控中心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在這些申請書中,韓甫政申請公開的內容包括:自2019年12月初至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收到的武漢市「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或「不明原因肺炎」或冠狀病毒肺炎檢測日報和專門報告等內容及報告時間;三批專家組得出的研判結果;國家疾控中心提出的疫情防控建議等五項。

韓甫政告訴南都,他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基於知情權和監督權,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政府也應當回應社會關切。」韓甫政稱。

答復:疫情防控完成前不公開非終局性結論信息

3月9日,國家衛健委對韓甫政的申請作出答復,認為其要求公開的信息「屬於疫情防控期間各部門之間的意見交換、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在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前,未經核實的或非終局性結論的信息均不予公開;有關具體時間的申請屬於信訪咨詢,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對於這份答復,韓甫政認為,「回復中『未經核實的或非終局性結論的信息均不予公開』說法不成立。」

在韓甫政看來,國家衛健委依據是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中「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而自己要求公開的這些信息並不屬於「過程性信息」。

「我申請公開的信息都不是待討論、待批示的,都是已經形成不能再更改的。例如湖北省向國家衛健委彙報的內容,彙報是對發生過的事實的部分或全部記載,已經報上來的東西不可能撤回去再重新研究、重新核實。」 韓甫政稱。

南都記者了解到,此前,2月13日,湖北省衛健委也通過電話回復韓甫政稱「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延長回復期限」。他表示認可「延期回復」。

而由於對國家衛健委回復持有不同意見,韓甫政准備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前答復、重新答復,就申請內容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受訪者供圖

何為過程性信息存在爭議

南都記者關注到,2019年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過程性信息」納入不公開事項。

其中第16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最高法院在一份行政裁定書中闡述「過程性信息」不公開的原因稱,當行政行為尚未完成時,公開可能會對行政機關獨立做出行政行為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不公開也是為了保護行政機關內部之間坦率的意見交換、意見決定的中立性,或者公開該信息具有危害公益的危險。

但也有學者認為,目前過程性信息存在信息內涵不明、邊界不清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認為,處於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信息因不同標准之分,差異很大。新修改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列舉了「討論記錄、磋商信函、請示報告」屬於過程性信息,雖然從文書標題看,「討論」「磋商」「請示」帶有較強的意見性信息特征,但是上述行政文書中可能含有很多內容,是否有必要一概不公開,值得商榷。

「過程性信息不公開不是絕對例外,而是相對例外。對行政決策過程中的信息進行公開與否的衡量時需要考量不同的因素,不能簡單化判斷。」王敬波稱。

文/王佳欣 劉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