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強烈的道路反覆開挖問題將有「規矩」約束啦!近日市政府辦公廳通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佈通知,《深圳市佔用挖掘道路管理辦法》將於4月3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新建、擴建、改建後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佔用挖掘道路的申請將不被許可。
佔道挖掘實行「計劃管理」,編製年度計劃並公示
近年來,深圳開展了一系列治水提質、市政管網改造、道路品質提升等工程建設項目,以滿足市民對城市宜居宜業環境的需要。但由於相關制度措施不到位、對不同建設主體的統籌協調力度不足、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完善等原因,部分路段出現道路反覆開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道路恢復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造成人力物力浪費,影響市民的生活和出行,引發市民投訴頻繁。
反覆開挖通常是因為各項工程各自為政,缺乏科學統籌。《辦法》因此規定,對佔用挖掘道路進行施工活動實行計劃管理,市(區)發改部門負責統籌市本級(區級)涉路工程項目的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將同一空間位置涉及道路挖掘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統籌至同一年度下達,推動項目同步建設、統一修復。
路挖掘計劃,確需在已公示的道路挖掘年度計劃範圍內新增施工項目的,應當在計劃佔用挖掘路段開工前30日向市交通部門提出調整申請,調整結果和調整原因不僅要對社會公示,還要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在保證施工期間必要通行條件的情況下,市交通部門原則上應將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項目統一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集中進場施工。
佔道挖掘單位、地點、範圍、期限、施工時間等均要公佈
辦法規定,市交通部門應對外公佈佔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包括:
* 佔用挖掘單位(或個人)、地點、範圍、期限及施工作業時間;
* 佔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的依據、範圍、程序、時限、承辦部門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 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具體管理部門及投訴舉報電話等。
辦法還對挖掘後的道路修復作出明確規定,提出道路修復質量應不低於原道路設計標準,保修期為2年。工程建設單位可自行委託開挖路段當年中標養護企業進行道路修復,或按道路修復工程量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在保修期內因施工質量問題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現象影響道路正常使用時,原工程建設單位仍要負責。
橫破挖掘雙向六車道以上主幹道等將不被允許
辦法提出
6種情形將不予許可佔用挖掘道路申請
包括:
* 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後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竣工後未滿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橫破挖掘雙向六車道以上主幹道的;
* 在已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設同類管線的;
* 在已建多功能桿的道路上設置同類桿件的;
* 所提交佔用挖掘道路許可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工程建設單位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 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發現違法違規可打12328熱線投訴
根據辦法,佔用挖掘道路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工程概況牌,公佈工程信息和經批准的佔用挖掘道路行政許可決定書等,應嚴格執行交通疏解方案並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標準實施圍蔽作業,做好揚塵、雜訊等污染防治措施。在主次幹道佔用挖掘的,應當避開交通繁忙期間進行;嚴格按照施工作業時間進行施工,不得出現擾民現象。
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市交通部門應在佔用挖掘施工前,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佈佔用挖掘道路項目的名稱、範圍、期限、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發現違法違規佔用挖掘道路的,可撥打12328熱線投訴。
市交通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及時處理,並跟蹤處理結果,答覆投訴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