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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衝突半年後 3男遭落案起訴續保釋

政事

《禁蒙面法》衝突半年後 3男遭落案起訴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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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衝突半年後 3男遭落案起訴續保釋

2020年04月03日 18:01 最後更新:21:09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全港各區再爆發衝突事件,3男子在旺角分別涉嫌藏有鐵支、以垃圾桶和回收箱等物堵路、及抗拒警員執法,半年後3人遭落案起訴,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不反對3人續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5月29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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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被告李熙駿,報稱任收銀員。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另外同為17歲的無業男李駿,則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他於去年10月5日在九龍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全港各區有遊行及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全港各區有遊行及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而20歲被告李駿昊則報稱任職侍應,他現面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A。

3被告同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期間不可離港,要遵守晚9朝7宵禁令,亦要守禁足令。另外亦要住在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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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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