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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為醫院安全提供方案 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

兩岸

北京立法為醫院安全提供方案 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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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為醫院安全提供方案 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

2020年04月06日 16:40 最後更新:17:20

● 《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給出了一系列創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確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暫停診療。這樣既保證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證了醫護人員的安全

● 關於在醫院設警務室的規定,此次北京立法進一步強調「一鍵聯動」。過去這項制度更多的是聯而不動,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力度也不夠;現在是要求高速有效地快捷處理,有聯有動

● 醫患矛盾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警察聯動,而是要綜合治理,醫療保障、分級診療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傷醫話題再引熱議。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為避免傷醫行為發生,北京此次擬立法明確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醫院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公安機關聯網,發生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案件時,醫院和公安機關可聯動處置,並對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等七大類行為明令禁止。

就在人們為北京市立法點贊,甚至討論是否有全國推廣意義時,傷醫事件被害者的一句話讓人們更加堅定了對未來的期許——「有人問我以後還想不想回到臨床?想不想再為患者服務?說實話,我想。」

說話者正是被患者砍傷的北京朝陽醫院眼科醫生陶勇。3月28日,傷醫事件過後兩個多月,受傷的陶勇穿著病號服以直播形式首次面對公眾。

但緊接著,一盆冷水潑來——3月30日,有網友爆料稱,湖北省漢川市人民醫院CT室技師黃騰在工作時間遭到兩名新冠肺炎康復者毆打。當日下午,媒體從漢川市人民醫院宣傳科獲悉,此事屬實,當地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

「相關法律法規都作了很多具體規定,但是傷醫事件尚未斷絕。這並不是因為法律威懾力不夠,而是在於缺少細緻的規定。此次北京市《草案》的規定起到了十分有效的示範作用,如果這些規定能在北京取得很好的效果,那其他省份完全可以借鑒,尤其是在和公安機關聯動的部分。」在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看來,《草案》具有向全國推廣的示範意義。

這樣的意見也得到了受訪業內人士的認同。

惡性傷醫不斷發生

治理手段再度升級

今年1月20日,39歲的陶勇在門診703診室出診時,一名男子進入診室持刀將其砍傷。他的助理劉平也被砍傷。

這起惡性傷醫事件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陶勇的救治情況也牽動人心。

雖然還沒有完全康復,但陶勇的情況已經明顯好轉。回顧自己的受傷和搶救經歷,他形容如同「鬼門關里走了一遭」。

陶勇回憶,自己受傷住院期間,得到了很多同事朋友的關心,還有很多陌生人也表達了對他的支持。當他從ICU轉到普通病房的時候,看到滿樓道的鮮花,那一瞬間,他的眼淚都快下來了。

在救治患者的過程中,陶勇發現,大部分人是有愛心的,醫生救死扶傷去幫助別人的同時也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認可。他同時也表示,不想讓自己沉溺在仇恨中,希望康復後能返回工作崗位。

然而,近期,傷醫事件再次發生。3月19日12時45分,內蒙古鄂爾多斯中心醫院血液凈化室主治醫師湯某在為患者王某做透析準備時,王某趁湯某不備持刀將其刺傷。3月23日,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對行凶傷醫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

在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看來,目前仍然未能杜絕傷醫甚至殺醫事件發生,是因為「餘毒沒有肅清」。

梳理醫患關係,法律當然是不可或缺的。2002年4月和2018年6月國務院分別出台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旨在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同時,各地也先後成立了獨立於衛生健康部門和醫院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確保醫療糾紛處理依法公平公正。

此次,北京市出台《草案》,在業內人士看來,便是在現有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升級」的治理手段。

「《草案》的第一個亮點是政府對於醫院安全秩序的領導責任。過去很多人都簡單地認為,醫鬧事件完全是醫院的責任,但是沒有想過醫院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生命維持的場所,其安全其實是每個人的責任。」鄧利強說,同時,人臉識別技術、人防、物防的防範系統,建立風險識別系統也是亮點。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還提到了《草案》中規定的建立全市醫療機構醫療安全的共享平台。

「建立醫療安全的共享平台,意味著如果有人在一家醫院鬧事,其他醫療機構就可以通過平台了解到這條信息。從某種角度上來說,這個共享平台就是一種黑名單,但是和傳統的黑名單並不同。對於上了黑名單的患者,醫院同樣需要給予診療服務,只是在服務過程中需要慎重。」劉鑫說。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給出了一系列創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確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暫停診療,這一提法過去是很少見的。據了解,醫生的“拒診權”在醫療系統和公共認知中,一直是被迴避、被虛置的。

「過去很多醫生在一些很危險的情況下,面臨相關規定和輿論威脅也只能繼續診治。但是根據《草案》的規定,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醫護人員可以拒絕診療,或者是換別人診療。這樣既保證了患者的利益,也保證了醫護人員的安全。」鄧利強分析說,對於酗酒、情緒激動的患者,可以讓安保人員陪同進行診治,這也是在保證急診室醫護人員的安全。

在鄭雪倩看來,面對暴力,醫護人員是可以迴避診療的。「迴避」強調了當發生暴力事件時,醫護人員可以拒絕行診。這既保護了醫護人員的權利,避免面對面的風險,也側面體現了醫護人員在面對暴力行為時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相關細則尚需優化

2013年,浙江溫嶺的空鼻症患者連恩青也是因為手術後遺症,舉起一把榔頭,朝醫生王雲傑的頭上猛砸了三下。榔頭斷了以後,他又掏出藏在左邊衣袖中的尖刀,朝王雲傑的背上捅了幾刀,導致其當場斃命。

溫嶺殺醫案也由此成為我國醫患關係的標誌性事件和轉折點。

在浙江溫嶺殺醫事件發生後,加強醫院安保的呼聲再一次高漲。溫嶺本地的部分醫生希望醫院能夠像機場一樣,對患者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檢。

在此次《草案》中,引人矚目的一項規定便是,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禁帶物品進入醫院。

對此,鄭雪倩向《法制日報》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公共場所當然可以設立安檢,但是不能忽視的是醫院是否有必要設立安檢系統。

「安檢在機場、車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涉及違禁物品可能會危害公共安全的問題。而醫院的複雜性在於,醫院有好多門,重重安檢會讓病人感覺不愉快。我認為,如果醫患關係和諧,就沒有必要建立安檢制度。」鄭雪倩說,雖然法律賦予了公共場所的權利,但是各個醫療場所要根據自身的特點來決定是否需要安裝安檢門。

鄭雪倩認為,安檢制度不僅強調安裝安檢門,也意味著對重點人物可以進行檢查,「《草案》還需要對此進一步細化。醫患矛盾不能完全靠安檢解決,安檢只是一個手段。在全社會的人還沒有達到能夠自我約束自我防禦的情況下,必要的措施還是需要的」。

對於安檢制度,也有業內人士提出,各級各類醫院都進行安檢沒有必要,有些醫院也負擔不起,建議在醫療糾紛比較多、發生涉醫安全事件比較集中的醫院進行安檢就可以了。

「其實這些意見在《草案》中已經考慮到了。《草案》規定因為特殊原因,沒有辦法接受技術安檢的可以進行手檢。這是對醫院這種特殊場所的考量,在具體的執行中也一定會考慮到,在落實執行過程中保證不會影響病人的診療安全。」鄧利強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鄧利強同時提醒,應該注意的是,關於醫院安檢制度,如果有例外,就會出現整個制度措施的缺口。

鄧立強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草案》所包含的是一切醫療機構,起初的資金等投入應該是醫院可以接受的。社區或者級別不高的醫院,都是可以從行政財政中列支的。特別要強調的是,醫生的生命價值比錢更重要。增加人員開支或負擔不能和醫生的安全進行比較。」

再次強調一鍵聯動

執行力度亟須加大

同時,此次《草案》明確發生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案件時,醫院和公安機關可聯動處置。醫院應當履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醫務人員安全防範制度、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工作,以及對涉醫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五項職責。

在醫院設警務室並非此項立法創製,國家和北京多年前已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北京也已在絕大部分三級醫院和部分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了共計101家警務室。但從實踐效果看,有的警務室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與醫院保衛部門的有效聯動還不夠密切。

「醫院的監控可以幫助警察快速取證,現場處理,這是聯動的好處之一。監控可以和公安局直接聯繫,這是非常有效的。因此沒有必要將糾紛雙方帶到警局,可以直接進行處理。」鄭雪倩說。

在鄭雪倩看來,目前,雖然賦予了醫院保安一定的權利,但是保安和公安還是有很大區別。公安有執法權,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一些大的問題需要公安到現場進行訓誡處理。而保安起到保護作用,在一些小問題上保安就能夠及時處理。尤其在警力有限的情況下,保安更是發揮了強大的作用。

此次《草案》關於警務室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一鍵聯動」。“過去其實這項制度更多的是聯而不動,同時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力度不夠。而現在是高速有效地快捷處理,有聯有動。”鄭雪倩說。

「《草案》還強調了保安人員的執法免責。過去,醫院發生問題時保安沒有執法權利,因此保安在處理時很難把握度。現在在立法上給予保安權利,面對不法行為,保安及時制止是免責的。」鄭雪倩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鄭雪倩建議,公安機關和醫院應該共同制定一系列標準,「比如,可以制定一些預案,規定在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案。如果在這些具體規定下進行演練、培訓,就可以進行高效地處理,警察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就能夠有所依據」。

監管部門多次出招

嚴厲懲處醫鬧行為

中國醫師協會2018年發佈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在中國,有66%的醫師曾親身經歷過醫患衝突事件,超三成的醫生有被患者暴力對待的經歷。

面對日益增多的醫鬧事件,監管部門近年來也多次出招。

2014年,最高法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對傷害醫務人員等6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

其中對於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等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作為治安案件給予治安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等行為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015年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九)還首次將破壞醫療秩序行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並規定「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6月,國務院通過《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要求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並倡導通過更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2018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健委等28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明確規定「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將被聯合懲戒」。

2019年12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將於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強調,「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特別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劉鑫認為,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出台,確實杜絕了惡性醫療糾紛事件,醫鬧現象明顯減少,但是普通的醫療糾紛依然多發,只不過患者會採取一些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同時,《法制日報》記者也注意到,除了北京在對《草案》進行審議外,為提升醫護人員權益保護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上海市司法局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了制定市政府規章《上海市醫護人員權益保障辦法(暫定名)》的建議。近日,《上海市醫護人員權益保障辦法(暫定名)》立法啟動會召開。

3月20日,全國首個關於切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營造尊醫重衛良好風尚的決議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決議強調,依法依規確保各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實,著力形成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的長效機制。

建立損害補償基金

完善醫療保障機制

關於醫院安全,中央和地方都在提供各種法治保障,但如何能讓文件落到實處,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我認為,缺少細則導致執行出現了不同的情況。維護醫院秩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北京市此次《草案》出台得十分及時,借鑒總結了醫院多年來的經驗,整合了國家相關文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具體的解決方案。」鄭雪倩說。

鄭雪倩同時提到,醫患矛盾的解決不能僅僅依靠警察聯動,而是要綜合治理。醫療保障、分級診療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另外,有關部門還應該建立醫療損害的補償基金,因為醫療事件的出現往往不僅是因為醫院的責任,還有可能是因為技術水平等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對於不可控因素以及醫療風險等意外情況出現的後果,不能只由醫院來承擔,因此需要建立醫療損害的補償基金。同時也應該進一步完善保障機制,患者自身可以購買意外保險,通過保險分擔壓力。」鄭雪倩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權利是雙方的,患者在就診的同時也應該約束自身的行為,遵守醫院的秩序。

劉鑫則建議,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醫務管理者、醫護人員以及社會人士,都應該正確對待醫患糾紛問題。醫務管理者也要避免引發醫療糾紛的因素,要儘可能的在流程上、程序上進行改進和完善。從國家層面來看,在制度設計上要避免這些問題出現,把可能出現的矛盾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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