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申請索取涉及她的個人資料,但申請被拒。
據港台報道,市民陳小姐去年10月乘坐巴士回家途中,巴士被警方截停,乘客須落車搜身。陳小姐指,當時女警要求她脫去連身裙,她事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由於警方當晚有拍攝片段,因此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申請索取涉及她的個人資料,但申請被拒。
陳小姐曾提出,片段可遮蓋其他人資料,但她引述警方口頭說法,稱沒有軟件可以「打格」,估計所需費用約5至10萬元。陳小姐要求警方列出須付費項目及費用,以及軟件的報價單,警方一直無回覆,直至一個月後,以片段涉及刑事調查,拒絕有關申請。
警方回應港台查詢時指,警方根據《私隱條例》有權收取費用。至於警方過往亦有上載過「打格」片段,為何聲稱警務處沒有這類軟件,警方指事件中警員的電腦,並未配備相關軟件。又指有關電子紀錄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該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會按《私隱條例》處理事主申請。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已獲投訴,不評論個案,但指一般而言資料使用者只可收取「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