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押後至6月19日。

2016年旺角暴動案,有10男分別被控暴動、刑事毀壞及襲警等罪名,其中一被告早在開審前已承認暴動罪,前年被判囚28個月。該男子於去年獲批監管令下獲釋,但他涉嫌於同年11月的3天違反監管令,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被控違反監管令,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提訊。

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裁判官黃雅茵應辯方大律師要求,將案件押後至6月19日,以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外出,但要求頒下宵禁令。辯方則表示被告早於1月17日被捕,沒有潛逃風險,重犯機會十分低,而案中6位證人均為懲教人員,不會騷擾證人,反對宵禁令。黃官考慮後未有頒下宵禁令,但要求被告不可離港,嫌獲准以1000元保釋外出,亦要住在報稱地址。

吳挺愷(中蒙頭者)被指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違監管令。資料圖片

吳挺愷(中蒙頭者)被指超過門禁時間返回宿舍違監管令。資料圖片

現年28歲被告吳挺愷,被控3項違反監管令,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13日及14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於2019年5月20日發出的監管令條件,即必有入住百勤樓,直至被要求或得到批准居住在其他地方為止,而居於該樓期間必須在工作後盡速返回該樓,但無論如何不可遲過主管所規定時間;及除非要外出工作或獲批假,否則要留在該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