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搶文件的行為不應被歸類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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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而令長毛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故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審訊,律政司指基本法第77條指明,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搶文件的行為不應被歸類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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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時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寫明,在立法會會議時引起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會議程序中相當可能中斷,即屬違反藐視立法會罪。而且立法員議員在會內的特權並非絕對,當其行為影響立法會進行及阻礙其他成員的特權時,他享有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豁免權則應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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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長毛的吳靄儀大律師指,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享有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豁免權,而任何立法會人員在合法行使條例授予的任何權力時,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吳指議員在立法會內應享有絕對的言論及辯論自由,故認為長毛搶文件的行為不能受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而應由立法會自行解決。吳舉例指立法會內發生殺人或打鬧事件時,犯罪者應受法律制裁,但當行為不檢與會議程序有直接關係,則應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保障。

發展局前局長馬紹祥。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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