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國家安全風險大,去年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亦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制止和懲治。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體現國家對香港特區的信任,但香港回歸二十多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干擾,立法一直沒有完成。

在香港特區目前形勢下,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改變國安領域長期不設防的狀況。

經中央和國家採取決定加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第一步,由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決定和基本規定,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

第二步,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具體情況,制定相關法律,並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另外,此法規定在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並列明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這些對香港消除黑色暴力,消除外國人未港干預,非常有幫助,希望香港可以恢復繁榮穩定。

梁百強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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