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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指郭偉健判刑書給人偏頗觀感 郭暫停審相關政治背景的案件

政事

馬道立指郭偉健判刑書給人偏頗觀感 郭暫停審相關政治背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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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指郭偉健判刑書給人偏頗觀感 郭暫停審相關政治背景的案件

2020年05月25日 11:27 最後更新:11:48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是香港法治的基石。

關於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於4月24日頒下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834號的判刑理由書 ([2020] HKDC 9),就案件提出上訴或申請刑期覆核的時限已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就案件發表聲明。

馬道立指已就事件與郭偉健(圖)傾談。資料圖片

馬道立指已就事件與郭偉健(圖)傾談。資料圖片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根據《基本法》,法官對社會大眾有責任,必須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公平公正、無懼無私地審理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應反覆強調的。

馬道立(圖)指已就事件與郭偉健傾談。資料圖片

馬道立(圖)指已就事件與郭偉健傾談。資料圖片

上述原則當中重要的一環,乃是法官及司法人員絕對不可偏頗。同樣重要的是,觀感上他們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因此,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非必要地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辭中)發表任何意見,尤其是任何一種政見。當法庭需要在解決案件中的問題時,就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發表意見,該意見必須慎重和經過斟酌衡量,並且不能超過處理當前問題的合理需要。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資料圖片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資料圖片

不依循這些原則的話,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及公正的信心及觀感。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有機會損害自己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他審理那些可合理地被視為與他個人政治立場有關的案件的公信力。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資料圖片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資料圖片

馬道立以往曾經提醒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上述原則的重要性,該些原則亦已載於《法官行為指引》內。馬道立已與郭偉健傾談,並提醒郭在履行其司法職責時,須注意上述事情的重要性。

而前述的判刑理由書之所以引起爭議,乃在於它可能令有些明理、不存偏見及熟知情況的人合理地認為,前述的重要原則並沒有被遵守,因而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偉健同意馬道立所言。因此,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在得到馬道立的同意後,亦決定郭偉健暫時不應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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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間落墨,生命可有take 2?

2018年02月07日 18:11 最後更新:22:59

在美國議員提名「雙學三子」角逐諾貝爾和平獎之際,香港終審庭在爭議聲中,就「雙學三子」於2014年衝擊政府政總部東翼前地的上訴案審結,推翻了上訴庭判處他們入獄6至8個月入獄的決定,回復裁判法院判處三人較輕的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去年8月17日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案的時候,指案件涉及暴力元素,要判處即時入獄,以阻嚇其他人以身試法。而終審庭如今判決時,首席法官馬道立指上訴庭作出的是一個對非法集結案件的「新指引」,馬道立一方面認同這個「新指引」,說要強調暴力元素去判案,即使暴力程度偏低,也不能認同,是應該判處即時入獄。更指香港是和平社會,要判阻嚇的刑罰,不理動機是什麼,即使公民抗命,假若過了火位,牽涉暴力,也要處罰。

不過,馬道立話鋒一轉,說上訴庭訂立了「新指引」,但不恰當地用新指引追溯刑期,因此裁定雙學三子上訴得直,只需接受裁判法院判處的較輕社會服務令刑罰。

如果詮釋終審法院的意思,上訴庭的「新指引」,不應該有追溯期,即是說,在楊振權法官在去年8月17日宣布「新指引」之前犯下的暴力罪行,「新指引」都不適用,要在這之後出現的犯罪行為才適用。

有朋友問我,上訴庭這樣判決是否一方面放生雙學三子,以至所有佔中策劃人及參與暴力示威者,終審法院是否在打茅波?

我說,估計終審法院想中間落墨,很難說她是「打茅波」,因為她根本就是決定是否茅波的球證。香港行普通法制度,即使沒有立法會制定的成文法律,香港法庭可以透過判案的案例變相立法,終審法院根本就是球例制定者。

事實上,法律上本有規定非法集結可判較重刑罰,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的刑期,也遠未到《公安條例》第18條規定,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的刑期。上訴庭考慮案情涉及較嚴重的暴力,判以較高刑罰,可以理解為合理的判刑,而並不是什麼「新指引」。退一萬步講,即使是一個「新指引」,法庭經常作出指引以阻嚇某種罪行大量湧現,預防所謂floodgates,馬上就後來的案件判處較嚴的刑罰,也是常有之事。

由於上訴庭並非定立一條新的罪名或新的刑罰,去追溯此前的犯法者,只是在現在的框架底下判處較高的刑罰。普通法中不可以有溯及力(retrospective)的原則,基本上不適用。所以,從法理角度而言,終審法院指上訴庭的判決不恰當地追溯刑期,只是一種看法,並不是必然的法律推理。

當我們見到終審法院門外那代表香港司法公正的蒙眼女神雕像,手上拿著天秤,意指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終審庭這個判決放生了雙學三子,甚至其他佔中組織者和暴力示威者,在勸喻年青人不要犯法的政府宣傳中有句金句:「生命無Take 2」,但終審法院的判決,卻給予雙學三子可以Take 2重來。

這樣問題就來了,在佔中時忍不住打人的七警,被重判三年監禁,甚至在執行職務時因為行為過火的朱經緯警司,被判入獄三個月,他們的生命又是否有take2呢?如果佔中者有take2,而執法者卻沒有,厚待示威者,薄待執法者,法庭的判決,就不能夠給人有「看得見的公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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