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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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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養分

2020年05月26日 19:22 最後更新:19:26

大律師公會就「國安法」發表聲明,指全國人大無權訂立「香港國安法」。相信阿爺看完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不但不會放緩立法,反而會加快立法。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無權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內。 

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內資深大狀如雲,法律精英如雨,雖然明知他們的立場是會反對人大直接立法,但還是期望他們能夠講出擲地有聲的反對理據,或者提出有一些富建設性的建議。可惜讀完他們的聲明,發現兩者皆無。用時下流行的形容詞,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沒有什麼「養分」。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和香港法律界的很多行為,暴露了兩大問題:

第一、缺乏憲法學的基本常識。「國家安全」明顯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涉及國家安危的重大事務,當然不能完全由香港自決。

先看《基本法》23條的條文,寫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要注意的是,23條說「香港應自行立法」,並不是「應由香港自行立法」。如屬後者,就必須由香港立法。現在是前者,是香港應該去立法。23條只是規限香港應該去立法,沒有規限中央不能同時也去立法。

再看23條訂立的背景。我曾一直採訪《基本法》的起草,對這條文頗有了解。保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但在80年代《基本法》草擬時,中國沒有《國家安全法》,只有《懲治反革命條例》,「反革命罪」和西方的國安罪行是兩碼事。加上港方起草委員連番請求,所以中央才授權香港自行立法。

授權他人處理事務,不等於自己無權處理。正如公司老闆簽一張授權書,讓下屬代表公司出售公司的房產,並不等於公司老闆自己不可出售那房產,授權不等於奪權。下屬得到授權卻不盡責,沒有出售房產,難道老闆就不能自己出售嗎?按《基本法》23條香港應自行立法,但回歸了23年這麼久,香港未有盡《基本法》23條的義務立法,其實是違反了《基本法》規定。如今中央直接立法,只不過是在補救香港沒有立法的法律真空。

說到這裏,不妨爆爆料。2010年,中央與反對派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由於初步解決了政改問題,當時的特首曾蔭權主動向中央提出,想再次推動23條立法,中央當然接受。但後來因為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考慮法律界同行的意見,提出各種反對理由,令到23條立法不了了之,這是香港第二次錯過條自行就23條立法的時機(2003年是第一次錯過)。至今再過了9年,香港大狀界是拖延23條立法核心力量,最終帶來了中央直接立法的後果,他們難辭其咎。

第二、對違法傷人的行為無動於衷,盡顯雙重標準。大律師公會一方面高調地發出聲明反對訂立「香港國安法」,另一方面卻對上周日暴徒當街打人的暴行視而不見。當天,律師陳子遷在南華會附近見到有暴徒堵路,便上前跟他們理論,結果被多名暴徒圍毆暴打,一路追到銅鑼灣,打得他頭破血流,要送院留醫。香港律師會發出聲明譴責,但大律師公會卻無動於衷。

香港是一個文明社會,無論抱持何種政見,都不能夠動手打人。如今被打是法律界同行,一個大律師公會,對這些暴行卻視而不見,很明顯是戴著政治有色眼鏡行事。大律師公會對黑暴打人無動於衷,與他們過去見到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違法達義」的歪理默默支持一樣,根本就是在支持暴力示威運動。

中央看到香港大狀界無視憲制的基本原理,無視法律的公平原則,叫阿爺不要立國安法,他們自己又無意立法,對香港的亂局不是制止,而是鼓勵,阿爺當然對香港的法律體系信心全失。搞出中央直接立法局面,大狀界可說是咎由自取。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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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支爆」大陰謀

2024年04月25日 20:00 最後更新:21:03

黎智英案進入戲肉,但由於審訊曠日持久,外界的注意度下降,但近日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的作供非常有爆炸性,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 揭露「支爆」大計。之前作供的李宇軒由於無直接接觸黎智英,因此他間接引述黎智英或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的說話,只屬由第三方聽到的「聞說證供」(hearsay evidence),較易受到挑戰。但陳梓華是和黎智英有直接接觸的人,曾和黎智英見面3次,包括一班人2020年年初在台北開過會,並有不少和黎智英直接溝通的電話短訊,所以他的供詞不是聞說證供,而是直接證據。

陳梓華參與的台北會議,黎智英會上提出「支爆」大計,所謂「支爆」,即是「支那爆炸」。支那是日本當年侵華時對中國的一個貶損名稱,光是名稱已經顯見其惡毒含意。而所謂「支爆」就是要令中國從政治上和經濟上崩潰,政府倒台。當日在台北會議上,其中一名與會者「攬炒巴」劉祖迪,不相信真的會做到「支爆」,但是黎智英就很有信心,指根據歷史經驗很快就會「支爆」,因為中國政府用了很多資源監控人民,例如中國明朝就是這樣。

黎智英並具體詳述「支爆」4部曲,教導與會的「攬炒團隊」說,「國際游說唔係好似你哋咁做,要有4個步驟:1. 要令外國政府知道香港發生什麼事情;2. 再呼籲他們譴責及關注;3. 將外國的『枱底人』或外國政府想法帶回香港,只有這樣做香港人才會知道,外國政府冇離棄或者忽視佢哋; 4. 與『枱底人』建立關係,可影響到他們的對華政策,可以推動到制裁,甚至將來可以推翻中共。」

黎智英的「支爆」計劃,不單是一種空想,還設計了非常具體的步驟。

第二, 要做反對派大佬。從陳梓華的作供可以知道,在台北與黎智英開會期間,另一名從犯證人李宇軒不在現場,但會後陳梓華及「攬炒巴」劉祖迪與李宇軒開網上會議,向李交代黎智英建議,話要改變國際游說方向,團結不同板塊及民間力量,達到「支爆」,推動制裁,3人決定分工,由劉祖迪做精神領袖及打「議會線」、李宇軒打「國際線」,陳梓華則續聯繫「勇武派」及聯絡政治素人,並推廣「攬炒」論述,推動制裁政府措施。

黎智英做幕後大佬,出謀獻策,出錢出力,主動提出要支付流亡海外的劉祖迪生活費,並安排自己的助手Mark Simon為他們解決聯繫外國政要推動制裁中國的困難。整件事清楚見到黎智英不單是一個反政府傳媒的老闆,還是一個想推翻中共的政治行動核心策劃者,要做大佬,指點江山。

第三,     勾連外地的政府。黎智英最可疑的外地政治聯繫,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是台灣,他搞《台灣蘋果日報》,和民進黨的高層關係密切,在之前的壹傳媒高層作供中可知,黎智英見過蔡英文,和蔡英文十分友好。而陳梓華等在台北的時候,黎智英又安排民進黨元老施明德和他們見面,施明德親自教授他們鬥爭方略,教他們如何長期鬥爭,以圖推翻政府。

至於美國方面,黎智英的關係更深,他的助理Mark Simon 曾任美國海軍情報員,而黎智英自己就見過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在內等高層,和共和黨核心人物關係密切。不過這次作供最得人驚的,是不斷提到美國的「枱底人」,黎智英並沒有和陳梓華具體交代這些美國「枱底人」到底是什麼人,但美國「枱底人」和黎智英顯然有緊密聯繫。

從犯證人的作供,全面勾勒出一幅想全面顛覆中國政權的圖畫,而黎智英就是幕後大佬,所以說黎智英案是香港黑暴案件的眾案之母,一點也不為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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