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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反修例聯署 高院法官李瀚良要「迴避」相關案件

政事

曾參與反修例聯署 高院法官李瀚良要「迴避」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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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反修例聯署 高院法官李瀚良要「迴避」相關案件

2020年05月28日 09:42 最後更新:11:11

李官去年登「反修例」聯署聲明

《星島日報》報道,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早於去年六月九日的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前夕,與香港大學逾三千名校友在報章刊登題為《反對謊言施政 撤回引渡惡法》聯署聲明。司法機構回應《星島日報》查詢時,承認根據《法官行為指引》,在編排李官審理的案件時,為避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李官亦不許處理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的案件。換言之,司法機構目前有兩名專負責刑事案件的法官,因個人的行為或審案發表的言論,而被勒令不准處理涉及反修例而引發的案件。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

由於區院法官郭偉健於上月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時斥責示威活動導致香港「變得不安全」和「百業蕭條」,並接納被告求情所指因經濟壓力下,一時情緒失控犯案的言論,郭官即於下一個工作天的星期一,被勒令不准處理早已編排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事件引起各界迴響,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本周一終發表聲明,強調法官及司法人員應避免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意見或政見,並指郭官早前的判決書內容,令人對他產生偏頗的觀感,導致公眾覺得郭官不能不偏不倚地判案,影響他審現政治案件的公信力。司法機構決定郭官暫時不應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

司法機構昨回覆《星島日報》稱,根據《法官行為指引》第四十六段,「實際上,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問題,大多出現於法官被指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該指引第四十七段指出,「表面偏頗的測試可闡述如下 : 如果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 由於上述的重要原則均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案件編排,司法機構亦決定在編排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審理的案件時,為避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亦不會編排他審理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的案件。

但翻查資料顯示,李瀚良法官於去年十月一日公眾假期擔任高院的當值法官工作,並在當天曾處理藝人王宗堯涉及七月一日立法會事件有關的人身保護令申請,結果李官在王宗堯被扣柙三十六小時後,頒出人身保護令,王宗堯於同日晚上七時五十分獲釋。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

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

香港大學畢業生聯署聲明於去年六月八日刊於報章兩個全版,內文批評政府借口「為台灣命案受害者家屬討回公道」,「催逼《逃犯條例》急切修訂,卻無視台灣當局一再申明,不會依修例接收疑犯,更罔顧大律師公會、法律學者提出其他較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又指現存《逃犯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是針對兩地司法落差的特意安排,絕非如林鄭特首聲稱需要修補的『漏洞』」。

司法機構承認有法官參與是次聯署,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與該法官討論,知悉對方以個人名義參與聯署,馬道立提醒法官應避免評論政治,該法官表示同意馬道立的看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曾指出,「基於司法獨立及公正,法官應該避免評論政治及其他具爭議的事宜。就有可能需要法庭處理的法律問題,法官更應避免發表意見。」

此外,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於本周二在判決年僅十五歲少年於深夜在元朗鳳翔路擲氣油彈時,稱讚少年為「優秀嘅細路」,司法機構表明,有關案件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故不作評論水官的言論是否疑違反《法官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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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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