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立遺囑人通過表達自己的意願,將個人合法財產預先進行身故後的分配。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中,從更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角度出發,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新增遺囑形式,並創設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背景
現行繼承法出台於1985年,根據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法律規定,立遺囑人需要通過自書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方式訂立遺囑,並需要見證人在場。隨著社會發展,更多的遺囑訂立方式出現。電腦、智能手機的普及,讓人們打開手機便可以開始錄像,甚至有機構開始探索互聯網「區塊鏈+遺囑」的存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訂立遺囑,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
草案亮點
●新增列印遺囑、錄像遺囑兩種遺囑形式;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立有數份遺囑的,以設立時間最後的遺囑為準;
●若立遺囑後又實施了與遺囑相反的法律行為,視為對遺囑相反內容的撤回。
專家解讀
行為與遺囑相反以行為為準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院長、教授劉智慧表示,在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中,有多處條文都體現出法律對立遺囑人意願的尊重。
現行繼承法中,公證遺囑被確認為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其餘形式的遺囑不得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變更。但《民法典(草案)》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如果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效力確定的基本依據是遺囑意願表示時間的先後,而非是經公證與否。
公證遺囑有著規範的辦理程序,但要想對其進行撤銷或變更,同樣面臨複雜的流程。如果立遺囑人遇到緊急情況,又有新立遺囑的意願,嚴格的程序便成為了障礙。
此外,從草案中新增了列印遺囑、錄像遺囑,使得遺囑的法定形式得以豐富。民法典頒行後,立遺囑將變得更加便捷,這也是順應了時代發展和民眾對遺囑形式靈活多樣的需要。同時,草案規定遺囑訂立時需有見證人在場。
立遺囑人還可以「行勝於言」,用實施法律行為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其行為與所立遺囑內容相反,以其實施的行為為準。
草案新增的被繼承人寬恕制度中,同樣體現著對立遺囑人意願的尊重。即使繼承人曾經實施過隱匿、欺詐、脅迫訂立遺囑等可能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但其最終改過自新,被繼承人也表示願意寬恕,法律則不強制剝奪他的繼承權。給繼承人一個改邪歸正的機會,也可能讓被繼承人有機會得到更好的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