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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涉無牌管有對講機 判自簽守行為

政事

17歲男生涉無牌管有對講機 判自簽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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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生涉無牌管有對講機 判自簽守行為

2020年06月01日 16:26 最後更新:16:27

被告不得干犯與無線電有關的罪行。

17歲男學生於去年9月凌晨,在元朗被警方搜出一部疑似無線對講機,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裁判官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按控方要求,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的方式處理本案,其間被告不得干犯與無線電有關的罪行。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被告林羽桓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康福街與壽富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黑色對講機。

被告林羽桓。

被告林羽桓。

案情透露,警方於當日凌晨約1時許前往元朗驅散示威者,其後發現一輪黑色私家車停泊在上址,見車上人士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並在被告背包搜出鐳射筆、無線對講機、防毒面罩及濾芯。兩次警誡下,被告均保持緘默。涉案對講機其後確認須按 《電訊條例》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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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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