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表示,香港一直未能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人大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但問題癥結在於法例的實際內容,他建議國安法必須不具追溯力,並在香港公開公正進行審訊。

李國能分別在《明報》及《南華早報》撰文提到,「港區國安法」應當與建基於普通法的香港法律制度原則連貫一致,相關罪行的定義必須合理確切,涵蓋範圍必須限制於達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至於調查的權力必須受香港法律規管,除非獲得司法授權,處所不得被搜查,電話不得被監聽,又認為相關被告應被假定無罪,並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他表示,當草案根據《基本法》規定進行諮詢時,香港特區政府必須盡一切努力,確保擬議法例符合香港法律制度的原則。對於有人曾建議,只容許沒有外國居留權的中國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這引起嚴重關注,有關要求不僅將終審法院非常任海外法官拒之門外,限制了各級法院中相信持有外國護照的全職法官,包括本地及海外法官,亦有損《基本法》所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