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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將成歷史?深圳個人破產條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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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將成歷史?深圳個人破產條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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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將成歷史?深圳個人破產條例來了

2020年06月04日 16:39

(原標題:「父債子還」“夫債妻償”將成歷史?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要來了!)

在傳統觀念中,債務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業或者團體的集體責任,比如父親公司遭遇虧損,經營風險便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所謂「父債子還」“夫債妻償”。但這實際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而這一現象即將在深圳被改變。6月2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委組織起草,並徵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意見,形成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正式面向社會徵求各界意見。

其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目前,我國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

此次該條例草案已於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各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於6月18日前反饋。

下面,我們針對其中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梳理,並請深圳市人大進行了權威解讀。

文 | 張瑋

本文轉載自南方+客戶端,原文首發於2020年6月2日,原標題為《全國首個!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要來了》,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1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了深圳社保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提出。

【解讀】

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因此應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而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說明其已為特區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並一定程度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

此外,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併審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徵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讀】

除了債務人主動提出破產,債權人是否也有權對欠他錢的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這是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關注的問題。深圳市人大研究認為,世界各國一般都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只是有些國家對債權人持有的債權數額加以規定,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因此,深圳試行個人破產制度將與國際慣例接軌。

2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

用「組合拳」制度設計來約束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也會駁回申請,同時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比如,破產人存在「隱匿、偽造、變造、銷毀涉及財產狀況的賬簿、憑證、文書類及其他物件;虛構債務或者提供虛假的債務清冊;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者拒絕履行說明義務、作虛假說明;以不正當手段妨礙管理人執行職務;隱匿、轉移、損壞、不當處分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對個別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或者對個別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負擔債務;八年內獲得過破產清算免責,或者四年內獲得過重整或者和解免責,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將不得免除剩餘債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解讀】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但如何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徵求意見稿》是打「組合拳」,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約束的。

目的就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3

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會否受到行為限制?

重點是「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受限

《徵求意見稿》主要從「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作出限制。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

債務人不得有這些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旅遊;

(六)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七)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此外,這期間,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解讀】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也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這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世界各國的破產法都有規定。同時,有關部門也會把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及時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供有關單位、個人依法查詢使用。

與債務人失權相對應的是權利恢復。《徵求意見稿》也規定,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人民法院裁定後,也會作出解除對破產人行為限制的決定。

同時,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4

債務人破產後是否就「一無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不用於清償債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屬於豁免財產。

【解讀】

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財產即不用於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但同時出於公平考慮,如果上述豁免財產,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也將不認定為豁免財產。

5

破產後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

宣佈破產三年後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免責考察期為三年。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徵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並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餘債務。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產人剩餘債務的,或者免除破產人剩餘債務裁定被撤銷的,債權人可以向破產人繼續追償債務。

【解讀】

破產免責是破產制度的一項主要功能。《徵求意見稿》之所將免責時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滿」,即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債權人自願放棄,否則有些債務是不能免除的,

具體包括: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等;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破產人知悉而未記載於債務清冊的債權,但債權人明知破產宣告情形的除外;學生教育貸款;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債務人所欠稅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等。

延伸閱讀

為什麼深圳要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發展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這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並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也影響了企業破產制度的效果。

隨著近年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破產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全國兩會和深圳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過。深圳由於市場經濟體系發展比較完善、成熟,需求更急迫。今年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

深圳率先建立這一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激發商事主體的競爭力和創造力的需要。

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僅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也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

二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

在現實中,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作為商事主體,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釐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促使金融機構完善信貸評估和風險防控制度,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從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三是保障基本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避免財產處置中的價值破壞,更加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同時,破產保護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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