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去年12月9日晚旺角有示威者堵路,警員巡邏時截查19歲理大男學生,並在其腰包和背包內,分別搜出摺刀、卡片刀、筆型玻璃爆破器等物品,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今在西九龍法院受審。辯方爭議被告當晚並非參與示威,而是與同事晚膳後被搜身,而被告為兼職運輸工人。
19歲被告陳靖鋒涉於去年1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疊刀和一張卡片刀;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護指關節手套和一支筆形玻璃爆破器。
拘捕被告警員吳德輝供稱,當日晚上與同僚駕駛警車巡邏,約10時半奉命到彌敦道南行線與山東街交界,當時街上兩旁行人路約有50人聚集,部分人戴有口罩及孭背囊,他們見到警車駛過會叫囂及發出噓聲。吳指下車時,留意到5米外約有7、8人聚集,於是截查該些人。被告當時戴著口罩,後在其腰包搜出卡片刀及一支筆頭有金屬尖端的救生筆,該支筆可鑿穿玻璃,為玻璃爆破器;另在背囊搜出一把可摺疊陶瓷刀、2隻手套,其中一隻手套關節位有保護。吳查問管有物品因由,被告則拒絕回答,吳於是拘捕被告。
辯方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提到,吳在兩份證人口供上均無提到被截查的7、8人曾叫囂,指出他沒有寫是因為群眾並無叫囂,吳不同意,解釋書面證供的前文已提及有人叫囂。吳另提到自己未有為被告錄取背景口供,辯方反問「學堂無教佢哋攞背景口供㗎咩?」吳否認,他表示知道被告任職運輸工,但不知道被告為學生,亦承認沒有查清被告與同行人間是否相識、他們的關係等。另外辯方指出,該支筆型爆破器,實為一支可書寫的筆,吳則表示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