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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倡嚴懲暴動示威者 以最高刑罰作量刑起點以儆效尤

政事

江樂士倡嚴懲暴動示威者 以最高刑罰作量刑起點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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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倡嚴懲暴動示威者 以最高刑罰作量刑起點以儆效尤

2020年06月08日 08:21 最後更新:08:22

過往法庭亦曾調整港鐵內非禮罪行的量刑起點以打擊罪案。

自去年6月初反修例引發的暴力示威普及化,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並採納所面對控罪的接近最高刑罰作為量刑起點,以阻止同類罪行再發生;過往法庭亦曾調整港鐵內非禮罪行的量刑起點以打擊罪案,故透過嚴懲以儆效尤並非「新鮮事」。至於上訴庭去年亦維持14年旺角暴動罪成被告盧建民判囚7年的決定,倘若案例不足以構成阻嚇,江樂士不排除法庭將採納更高刑期,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

江樂士認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資料圖片

江樂士認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資料圖片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稱,根據上訴庭指引,法庭量刑時一般會考慮6個元素,包括保障社會安全、合理的懲罰、社會對罪行的厭惡性、阻嚇性、對受害人的補償,以及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至於每項元素比重為何,則由主審法官一人決定。但針對個別罪行,法官判刑時須跟從法律限制和不得超越過往決定,例如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庭一般只能採納監禁式刑罰。

過往法庭亦曾調整港鐵內非禮罪行的量刑起點以打擊罪案,故透過嚴懲以儆效尤並非「新鮮事」。資料圖片

過往法庭亦曾調整港鐵內非禮罪行的量刑起點以打擊罪案,故透過嚴懲以儆效尤並非「新鮮事」。資料圖片

法庭量刑時亦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近日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責任在量刑上有所調節。當同一項罪行變得普及化,法庭有責任採納更高的量刑起點,以阻嚇未來有機會干犯同樣罪行的人。江樂士引述,終審法院前年就「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判辭指,法庭已接納破壞公眾秩序行為若牽涉暴力,一律視為加刑因素。終院亦同意香港正處於社會動盪的狀態,發生一連串的公眾示威活動,法庭有需要向參與暴力公眾活動,甚至是暴動的示威者,提醒他們要承擔懲罰的後果。

因此,當同一項罪行變得普遍,法庭會傾向採納最高刑罰以作懲處,目的除了為懲罰罪犯,亦要警示社會大眾。有鑒於近日多位示威上牽涉暴力案件,法庭有權提高刑罰,向公眾展示社會大眾對有關行為的厭惡,同時保障社會大眾安全。

江樂士認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資料圖片

江樂士認為,暴力示威事件猖獗,法庭有需要重懲示威者。資料圖片

江樂士續指,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所有案情和背景,並根據背景資料判斷罪行是否已普及化。事實上不單止牽涉暴力示威的罪行,法庭亦因應某些罪行變得猖獗而提高刑罰。以往法庭曾就牽涉港鐵非禮、街頭騙案的罪行,為提高阻嚇性而調整量刑基準。

江樂士認為提高刑罰有效防止罪案發生以保障社會安全,一方面可以阻嚇其他市民干犯同樣罪行,另一方面囚犯在獄中服刑時間長,更可以為社會短期內減少罪案數字。阻嚇性是法庭基本量刑原則。江樂士亦引述上訴庭法官楊振權,前年拒絕批出14年旺角暴動罪成的楊家倫刑期上訴許可申請時,楊官在判辭中強調,考慮當時的參與人數,案中暴力的程度,罪行維持的時間,以及事件對公眾所帶來的影響和破壞,包括導致警民關係破裂,政府須花費大量公帑支付維修費,綜合以上各點,由被告的行為嚴重衝擊法治,維持原有4年9個月的刑期。同案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盧建民,上訴庭亦維持原有判監7年的決定。

江樂士表示,法庭量刑時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在量刑上有所調節。

江樂士表示,法庭量刑時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在量刑上有所調節。

江樂士坦言,倘若以上暴動案件的懲罰並不足以構成阻嚇,不排除法庭會採納更接近每罪的最高刑期,即10年監禁,以懲處未來觸犯暴動罪的示威者。江樂士亦建議,律政司有需要考慮以更嚴重的控罪起訴暴力示威者,以提高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的上限,配合法庭透過刑期遏止暴力行為。江樂士以暴動罪為例,根據《公安條例》,倘若示威者涉嫌破壞大型公共財產,包括建築物、鐵路基建等設施,律政司可採用最高刑期為14年的暴動罪起訴他,有別於一般最高刑期僅為10年的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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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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