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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刺傷警員飛機上就擒 政界大呼CY基金懸紅50萬收效 亦刮英國一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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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刺傷警員飛機上就擒 政界大呼CY基金懸紅50萬收效 亦刮英國一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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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刺傷警員飛機上就擒 政界大呼CY基金懸紅50萬收效 亦刮英國一巴

2020年07月02日 17:31 最後更新:01:44

昨天(7月1日)示威最暴力事件,在銅鑼灣高士威道,有警員嘗試拘捕示威者時,被人用雨傘襲擊搶犯,更有一名高大男子持利器剌傷警員左肩,成功搶犯,受襲警員左肩大量流血,送院救治。

受傷警員大量流血。

受傷警員大量流血。

不過兇徒即晚嘗試坐飛機逃亡去倫敦時就擒,過程曲折。

消息透露,警方昨晚11:45分左右,收到匿名舉報,爆出涉嫌刀傷警員的疑兇的身份,並指其將會乘搭即將起飛的航班往倫敦。警方第一時間查詢,知道當晚只有一班CX251國泰班機在晚上11:55起飛,於是迅速派便衣警探登上飛機低調地找尋目標疑人,惟未能在其座位上找到其蹤影,於是要求機艙人員透過廣播,嘗試尋找目標人物,可惜仍沒有回應,於是警員採取徹底搜查行動,最終找到目標男子黃X華(24歲),將他拘捕及帶返警署調查。

據說,有人被捕時表現十分緊張,一直沒有說話,右手有受傷。另外,亦證實此黃姓男子是在昨日傍晚才在網上購買此單程機票,只有一人登機,並沒有寄艙行李,可見其整個離港行動是非常倉猝。

疑犯黃X華是港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的工程師,在私人機構任職。他在1997年出生,持有過期的BNO証件,估計他應是以特區護照通過機場出境口岸,因為持特區護照往英國是免簽證的。

昨日深夜疑兇被捕的消息在網上開始流傳後,流出一些不同版本,其中一個是指匿名舉報的,正是疑兇的親人,甚至乎傳是其母親,說得繪型繪聲,但相信是流料。估計是朋友報料居多。

消息一出,政界轟動,因為有人篤灰令疑兇在離港前最後一刻就擒,大家都話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的基金懸紅50萬緝兇馬上見效。

CY馬上在facebook懸紅50萬港元緝兇。

CY馬上在facebook懸紅50萬港元緝兇。

原來昨日插傷警員事件發生後,CY馬上在facebook發帖呼籲,其803基金懸紅50萬港元緝兇。

看來今次舉報的人,無論是否真的是疑兇的親人,也應該可以獲得803基金的賞金,今次基金的懸賞,確有功效。

另外政壇高人話,英國首相約翰遜昨日公布,收留持BNO的香港人,可逗留5年及工作,之後再申請定居。相信正是此政策,吸引黃姓疑犯飛英國。今次想去英國的,是一名襲警的兇徒,這事刮英國一巴,剛話打開門口接收港人,就有殺人犯想去,認真諷剌。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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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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