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下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上述惡勢力犯罪集團14人公開作出一審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判處謝某友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60萬元;其他13名同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追繳謝某友等人違法所得9611550元。
惡勢力為非作歹欺行霸市
從2016年年初開始,40多歲的東莞虎門男子謝某友及謝某立(另案處理)共同出資成立了東莞市沿江富紳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位於東莞市虎門鎮連升路宴崗大道旁的虎門富紳水產市場。
經營期間,謝某友相繼聘請了胡某文、鄭某華、譚某霞、林某嚴、鄭某成、李某茂、黎某雄、何某其、梁某樂、周某軒、王某雲到市場工作。為進一步通過暴力、威脅手段控制市場,謝雄友還聘請了熊某橋、胡某學及陳某林、何某生、陽某、閆某剛、周某善、劉某華、舒某華、楊某彬(後八人均另案處理)等人以「食品安全員」的名義充當市場內保。
為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謝某友等人長期有組織地通過鎖車砸車、恐嚇毆打、威脅滋擾、強制停業、沒收貨物、罰款等暴力、威脅手段,對停放在市場外公共道路的車輛強行收取停車費、對市場商戶強行收取「食品監督費」、壟斷市場冰條和海鹽銷售,逐漸形成了以謝某友為首要分子,胡某文、鄭某華、譚某霞、林某嚴、熊某橋等人為重要成員,王某雲、胡某學、鄭某成、黎某雄、何某其、梁某樂、周某軒、李某茂等人為成員,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歹,欺行霸市,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敲詐勒索停車費
從2016年年初開始,為獲取非法暴利,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決定對停放在富紳市場外圍屬市政公共道路的宴崗大道路段、河邊路路段的車輛強行收取停車費,收費方式分為每次25元和每月350元兩種。譚某霞向市場相關部門傳達謝某友等人的收費決定後,由林某嚴、鄭某成、黎某雄、王某雲、熊某橋、胡某學等人負責在上述路段監督巡查,採取推打車主、禁止裝貨卸貨、驅趕、鎖車、砸車等暴力、威脅方式,迫使周某某等18名被害人被迫繳納停車費共約11550元。
敲詐勒索食品監督費
壟斷冰條海鹽強迫交易
從2016年6月開始,為獲取非法暴利,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等人在富紳市場內限定冰條和海鹽的供貨商,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多名市場商戶只能向市場指定的商家購買高價冰條和海鹽,市場方從每條冰條中抽水6.5元,從每噸海鹽中抽水200元,直接導致了富紳市場內冰條、海鹽的銷售價高於周邊市場價,進而導致了市場商戶經營成本升高。
為了達到壟斷冰條、海鹽的目的,譚某霞安排林某嚴、鄭某成、王某雲等人進行巡查,如發現商戶向其他供貨商購買冰條和海鹽,便以警告、罰款、沒收、強制封鋪停業等方式相威脅。如發現有商戶未經市場允許銷售冰條和海鹽,或者有其他供貨商到市場周邊銷售冰塊和海鹽,林某嚴、鄭某成、王某雲、熊某橋、胡某學等人便以沒收貨品、暴力驅趕等方式阻止。經統計,謝某友等人通過壟斷冰條銷售非法獲利共約410萬元,通過壟斷海鹽銷售非法獲利共約290萬元。
聚集多人尋釁滋事
從2012年開始,被害人蔡某某等二人租用富紳市場內一棟樓房用於經營金瑞賓館,雙方約定旁邊空地供賓館作為停車場使用。2015年年底,富紳市場將上述空地用作售賣蝦類的場地,噪音嚴重影響賓館經營,雙方協商未果,蔡某某一方則用車堵住蝦場入口,雙方多次發生糾紛。
2016年8月6日16時許,謝某友指使胡某文、熊某橋、胡某學等人強行收回金瑞賓館所使用的保安室。胡某文帶領熊某橋、胡某學、閆某剛、陳某林等人到金瑞賓館威脅蔡某某交出保安室鑰匙。遭到拒絕後,胡某學等人用鎚子將保安室門鎖砸壞,將賓館員工的物品扔出保安室,蔡和賓館兩名保安員上前阻止,雙方發生爭執。後胡某文糾集了約20名不知名男子聚集在賓館大廳和門前,對蔡某某等人進行恐嚇、威脅,導致現場人員大量聚集,現場秩序嚴重混亂。
接報後,公安民警趕到現場處置,胡某文等人不聽勸阻還對民警大聲叫囂,導致場面失控,後公安機關派出30多名特警隊員到達現場增援,直至同日19時許才將事態控制。
毆打他人還非法拘禁
由於富紳市場與周邊海利豐市場之間商業競爭,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等人要求綜治部人員、保安人員、內保人員加強巡視,如發現海利豐市場的人員到富紳市場來要立即報告並跟蹤處置,雙方人員曾多次發生肢體衝突。
2018年9月19日3時許,海利豐市場工作人員蔡某某等三人來到富紳水產市場,被黎某雄、梁某樂、周某軒發現後告知林某嚴,林糾集李某茂、胡某學及閆某剛、楊某彬等人前來處理。後林某嚴等人將蔡某某等三人的雙手反扣強行押至市場管理處二樓一個房間,使用工具對蔡某某等三人進行毆打,並將情況報告給胡某文、鄭某華等市場管理人員。林某嚴等人逼迫蔡某某等三人寫下不再來富紳市場的保證書後,才將蔡三人釋放,胡某文將蔡某某三人寫下的保證書拍照後發送給謝雄友。經法醫鑒定,蔡某某等三人的損傷均為輕微傷。
商戶羅某某等二人在富紳市場內經營羅氏水產銷售凍蝦等水產品。2016年12月1日,鄭某華代表市場方發出通知禁止羅氏水產售賣凍蝦,羅某某等二人因害怕被迫同意。
2017年10月1日,由於富紳市場專門指定了允許售賣魷魚和魷魚頭的商戶,禁止羅氏水產等其他商戶售賣,羅某某二人不同意,鄭某華便派內保人員楊華彬等人通過隨意拿走貨品、威脅停業等方式,連續三次到羅氏水產進行滋擾,羅二人被迫不再售賣魷魚和魷魚頭。
團伙14人一審獲刑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譚某霞、林某嚴、熊某橋、王某雲、胡某學、鄭某成、黎某雄、何某其、梁某樂結夥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王某雲、黎某雄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譚某霞、林某嚴、熊某橋、胡某學、鄭某成、何某其、梁某樂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謝某友、胡某文、鄭某華、譚某霞、林某嚴、熊某橋、王某雲、胡某學、鄭某成還結夥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謝某友、胡某文、熊某橋、胡某學結夥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謝某友、林某嚴、黎某雄、梁某樂、周某軒、胡某學、李某茂結夥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以上依法應予懲處並數罪併罰。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遂作出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