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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共同投資買房,分手後男方請求女方返房款遭拒

大灣區

戀人共同投資買房,分手後男方請求女方返房款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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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人共同投資買房,分手後男方請求女方返房款遭拒

2020年07月04日 01:00 最後更新:21:10

(原標題:一對戀人共同投資買房,分手後男方請求女方返房款遭拒)

在審判團隊的共同努力下,促使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和平分手。

2日,記者從江門蓬江法院了解到,江門一對情侶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出力購房,一心只為組建幸福的小家庭,而當感情不和,面臨分手時,房產該如何分割鬧上法庭。近日,該院成功調解這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妥善化解情侶之間的爭議,雙方和平分手。

據了解,聶某與康某在2017年4、5月經人介紹認識,隨後確認男女朋友關係並發展順利。2018年4月,雙方商量確定購買婚房,婚房登記在康某名下。聶某支付了首付款20萬元,並獨自承擔了當年7月、8月、9月的房貸,每月通過微信向康某轉賬4500元,在購房過程中,聶某還支付了中介費以及銀行流水轉賬等各種費用29584元,以上款項總計243084元,上述款項大多來自於聶某的親屬。另外,聶某、康某二人按照老家習俗於同年5月辦理了訂婚酒席。同年9月開始,康某因個人主觀原因向聶某提出分手,聶某多次挽留無果。分手後,聶某曾多次和康某協商返還購房款及其他費用的事宜,但康某均不同意,故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於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因雙方均有委託律師代理,一審法院沒有強制要求聶某及康某本人到庭參與訴訟。經法庭審理,認定雙方因結婚為目的購買房屋,現雙方已經終止戀愛關係,聶某可以要求康某退還雙方均確認的部分購房款。遂判決:一、被告康某應當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聶某償還款項88500元;二、駁回原告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後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案涉購房款項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承辦法官認為,如果不妥善處理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會產生更尖銳的矛盾,遂主動作為,通過「背對背談話」,分別了解情況,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在審判團隊的共同努力下,促使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和平分手。

法官說法

時下,男女朋友之間相互轉賬或者以結婚為前提的給付彩禮又或者共同出資購買大宗財產等情況比較多。情侶之間既要真情相待同時也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在我國,婚姻財產以共同財產製為原則,分別財產製為例外。情侶之間的財產糾紛沒有婚姻關係,故不能依照婚姻法處理。因此,情侶之間在進行大宗財產處分時,若為共同出資最好將二人名字都登記在產權證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法官提醒,千萬不要被戀愛沖昏頭腦,理性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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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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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應樺(右)與泰國副總理兼商務部部長Phumtham Wechayachai(左)會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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