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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政事

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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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2020年07月07日 11:59 最後更新:12:41

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防暴警員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執勤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警員源著光源追蹤並拘捕一名女子。被捕女子否認指控,受審後今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九龍城法院裁判官陳慧敏指,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貢獻,因此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儘管被告背景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要對社會帶來重要信息,因此判監是無可避免,終判處她監禁3個月。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郭麗芬襲警罪成。

郭麗芬襲警罪成。

28歲被告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現職經理,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另該警員並沒有嚴重傷勢,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刑罰。

陳慧敏裁判官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儘管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辭不一致,但陳官指兩份供詞在分別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證人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50人,而且人來人往,惟陳官引述事主供詞指,被告在10米內被發現前是沒有移動的,裁定事主沒有認錯人。

至於辯方曾質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是沒有攜有雷射筆。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綠色光源,肯定她當時手持一個綠光裝置。警員後來以另一支較大的雷射筆呈堂,顯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證物雷射筆並非跟被告手上的同一支,而被告手上的雷射筆因場面混亂而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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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事件白衣人認暴動等罪 判囚4年7個月

2024年04月18日 18:30 最後更新:19:26

元朗7.21事件中,一名白衣男子先後襲擊兩名男子,又曾挑釁黑衣人離開付費區,男子事隔近四年被起訴,他早前承認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7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出,42歲被告鄧兆雄完整參與7.21元朗站白衣人暴動,又曾揮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有一定帶頭指揮角色,更有使用藤條,兩項控罪均以7年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提出的檢控延誤,包括控方2022年才初步辨認被告身分,翌年初索取法律意見,至同年7月才拘捕補告,法官考慮到7.21事件涉及逾千小時片段,調查時間屬正常合理,認為控方沒有延誤,不存在減刑因素,只就被告曾參與義工服務扣減1個月刑期,計及認罪扣減後,兩罪共判囚4年7個月。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案情指,當晚10時許,被告與一群白衣人經形點進入元朗站,被告在非付費區用手指指向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多次大聲叫「過嚟呀」,其後被告一度走近閘機旁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但終被其他白衣人阻止,被告曾指罵黑衣人並叫喊「打你呀」,被告更約於一分鐘內連同其他白衣人襲擊兩名男子,其中包括使用藤條。約11時,一眾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被告揚手示意其他白衣人跟隨,一同進入閘內,被告追趕黑衣人,前往月台後手持藤條威嚇和責罵車廂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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