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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政事

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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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雷射筆照防暴警襲警罪成判囚3月

2020年07月07日 11:59 最後更新:12:41

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防暴警員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嘴執勤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警員源著光源追蹤並拘捕一名女子。被捕女子否認指控,受審後今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九龍城法院裁判官陳慧敏指,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對社會作出貢獻,因此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儘管被告背景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要對社會帶來重要信息,因此判監是無可避免,終判處她監禁3個月。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郭麗芬襲警罪成。

郭麗芬襲警罪成。

28歲被告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現職經理,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另該警員並沒有嚴重傷勢,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刑罰。

陳慧敏裁判官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儘管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辭不一致,但陳官指兩份供詞在分別是常見的,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證人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50人,而且人來人往,惟陳官引述事主供詞指,被告在10米內被發現前是沒有移動的,裁定事主沒有認錯人。

至於辯方曾質疑,被告被捕一刻手上是沒有攜有雷射筆。陳官反駁指,被告在地上掙扎爬行時手上冒綠色光源,肯定她當時手持一個綠光裝置。警員後來以另一支較大的雷射筆呈堂,顯然不符合被告手掌的尺寸,故法庭亦裁定證物雷射筆並非跟被告手上的同一支,而被告手上的雷射筆因場面混亂而丟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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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件將傳召約60名證人上庭,預計審訊60日,至今年7月18日,另預計有約70名證人會以書面等形式作供。

上周該案提訊時, 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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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7名被告,包括3名「12港人」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和嚴文謙,其餘4名被告包括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控罪包括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同串謀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等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涉及藏有槍械及子彈;另一被告劉佩凝就涉及網上籌集資金支持恐怖主義行為。

該案有7名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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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高院附近佈防。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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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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