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後,香港司法界有一種聲音認為:香港國安法關於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以及內地法院有條件審理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損害香港司法獨立」。這種把「司法獨立」絕對化、神聖化的觀點,本質上是繼續保留香港司法界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和影響力,把香港國安法「關進普通法的籠子裡」。

「司法獨立」是一項以維護司法公正為目的的制度性原則,而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憲制秩序能夠存續的根本和基礎,以標榜「司法獨立」作為免除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理由,完全是本末倒置、主次不分,不僅沒有讀懂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對“司法獨立”本身的理解也存在嚴重偏差。

香港基本法延續香港法治傳統,尊重香港普通法特點,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基本法上確立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獨立」是實行普通法系的國家普遍採取的一項司法原則,其內涵和外延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於「司法獨立」的保障也各不相同,可以說沒有任何一種所謂「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司法獨立」原則。所謂「司法獨立」原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含義,不能通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規範」、「慣例」、「法理」等加以判斷,而是必須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不受法律追究。由此可見,香港基本法第85條對所謂「司法獨立」之規定,僅僅限於「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部分,而非法院或法官完全獨立的層次。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獨立」的理解,應當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第85條的文本含義和立法原意,不應當做不著邊際地擴大和延展,更不能就此認為「司法獨立」在香港是神聖的、絕對的、不可限制的。

香港基本法第84條已經明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18條所規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香港國安法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也為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公佈實施,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第18條和第84條的法源,理應獲得香港特區司法系統和司法界的尊重、遵守和適用。

香港司法界的一些人以所謂「損害司法獨立」為由予以批判,真不知是循哪家法理,又是守誰之規範?香港國安法對於香港司法系統以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安全義務和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香港司法系統和香港司法界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特別是作為以香港法治為立身之基和謀生之道的一份子,更應當自覺遵守香港國安法,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而非絞盡腦汁與之進行或硬或軟的對抗。

在世界範圍內,維護國家安全是法院的重要職責,尊重行政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先決性判斷,也是司法機關保持謙抑性的體現。香港國安法為司法機關設置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在司法領域就維護國家安全進行必要的制度安排,完全符合國際社會通行做法。而香港國安法之所以作出如是安排,恰在於香港司法界某些人在過去一年的「暴亂」以及過去數年的歷次「社會運動」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事實上產生了縱容、慫恿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消極後果。因此,香港司法界一些人應當思考的,不是香港國安法是否損害「司法獨立」的問題,而是自己為何要逾越「司法消極性」的邊界,頻頻介入政治,以至於造成今日香港之亂局。

「司法獨立」不是「司法至上」,更不是「司法獨大」。香港司法系統和司法界的一些人應當仔細研讀基本法,深刻理解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本來含義,認真理解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反省香港回歸以來自己的所作所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自己的貢獻。而不是以「司法獨立」為幌子,肆意曲解和指責香港國安法,更不能在國家安全的問題上繼續執迷不悟,越陷越深。

作者:祝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