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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就《禁蒙面法》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批出許可

政事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批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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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就《禁蒙面法》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批出許可

2020年07月10日 16:54 最後更新:17:09

上訴許可獲批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資料圖片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資料圖片

《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上訴庭在四月裁定港府部份上訴得直,即《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民主派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指案件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資料圖片

民主派就《禁蒙面法》申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獲批。資料圖片

上訴方舉出一共6條問題,當中爭議《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中「危害公安」沒有法定定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情況危害公安的主觀性,沒有法定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必須就此訂立規例,《緊急法》沒有限制規例的範圍,沒有法定要求定期審查規例及規限規例的時限。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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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指違反規例可予於任何刑罰及制裁,上訴方質疑刑罰有需要設限,同時亦質疑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先訂立後審議根據《緊急法》訂立的任何規例之不穩定性。上訴方質疑《緊急法》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過於廣闊又沒有界定,令有關規例有可能干預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權利,故認為《緊急法》應屬違憲。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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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則舉出一共4條問題,當中主要爭議被判部分敗訴的《禁蒙面法》條例,即在根據《公安條例》第7(1)條進行的公眾集會或合法集結、根據《公安條例》第13(1)條進行的公眾遊行時不得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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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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