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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緊急致信戴耀廷 指初選投票系統有重大漏洞 難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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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緊急致信戴耀廷 指初選投票系統有重大漏洞 難保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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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緊急致信戴耀廷 指初選投票系統有重大漏洞 難保公正性

2020年07月10日 17:50 最後更新:17:52

反對派周末初選快到,但內部有重大分歧。消息人士爆料,民主黨選舉委員會今日(7月10日)緊急發信予主持初選的戴耀廷,指初選系統有重大漏洞。

反對派初選的負責人戴耀廷

反對派初選的負責人戴耀廷

據說民主黨區議員陳旭明遲至今早,才首次有機會與負責北區和大埔初選系統的IT主管,詳細了解初選系統的運作,即時發現多項嚴重漏洞,而該名IT人員亦確認有關漏洞的確存在。

初選系統的漏洞主要有:

1. 投票人無法知道自己有沒有被冒認身份去重複投票,如果重複投票,只以較早投票為準,而不是以誰是真正投票人為準,並不合理。

2. 每個票站會有6套供station機用密碼,但沒有有效機制確保6套密碼不會流出,或者只用於票站內,舉例若有票站職員將其中一個票站密碼流出,該票站職員即可隨時隨地為市民投票,而不用市民親自到票站投票,按ip位置亦無法追查到。

3. 系統無法自動核對輸入資料是否真確無誤,每名民動監察員負責監察多個票站,並不會全日留守,因此若有票站主任或職員虛構身份證等資料生成QR code,可在不核實身份證情況下大量投票,而以上操作並不需要在票站內進行,可以出現嚴重造假情況。

4 .同樣道理出現在紙票站,票站職員可虛構身份證資料,並在無監察員看管情況下投入票箱。因為監察員只會在開站及收站時必須監察投票箱,其餘時間需要負責多個票站,根本無法有效監察。

5. 票站職員如有保留他人的身份證資料,可盜用其真確資料投票,影響選舉結果。

6. 投票人只需帶身份證及住址證明,有住址證明並不能代表一定是選民,更不代表一定是當區選民。

民主黨認為,有關系統明顯過份依賴票站人員操守,但缺乏有效監察制度和人手,造成嚴重漏洞。若有票站人員利用漏洞,有組織做假票,將摧毀初選公正性,事後亦難以追查及撥亂反正。

民主黨認為,有關漏洞將嚴重威脅初選的公正性,希望戴耀廷盡快回應質疑,並確保在初選開始前堵塞所有漏洞,以維護初選公正。

據接近民主黨消息稱,其實民主黨一直對初選有保留,但幾日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發了炮,話初選可能違反國安法,反而弄得他們不好反對,以免被人說他們變相幫曾國衛。但到今天才給他們測試系統,證實的確有重大問題,他們很懷疑,是否能在初選前解決這些漏洞。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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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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