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子,完成過戶手續
把房子交付給買方
本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但就有這麼「奇葩」的業主
房子過戶後
因房價上漲反悔拒不搬離
「鳩佔鵲巢」三年
買家無奈之下只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但面對執行法官,業主丈夫仍不願意交房,甚至將煤氣瓶放在房門口,還將易燃物品擺放一旁阻撓執行......
暴力阻礙執法,可是要付出代價的!記者今日從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涉案人員拒不騰退、交付涉案房屋,並以極端、暴力的行為阻礙法院的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已被檢方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房價上漲,過戶後反悔拒不搬離房屋
2016年7月,郭某與劉某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郭某購買了劉某位於增城區的一套房屋。同年10月24日,雙方完成交易過戶手續,12月23日,郭某將全部房款支付給劉某後,劉某卻拒不交付房屋。
之後,經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生效仲裁裁決:劉某向郭某交付涉案房屋,並支付違約金及欠繳的物管費、水電費。
不料,劉某還是不履行生效裁決確定的義務,郭某隻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後,法院向劉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劉某履行義務,但劉某仍未履行,劉某的丈夫也一直拒不搬離,並表示需要時間與郭某進行協商。
由於雙方協商不成,郭某要求按照仲裁裁決的內容執行。
法院發出公告,責令劉某限期騰退涉案房屋交付給郭某,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
但是,劉某丈夫置之不理,逾期拒不搬離、騰退涉案房屋。對此,法院執行人員果斷行動,決定進行強制搬遷。
在強制搬遷過程中,法院執行幹警及相關人員到達涉案房屋現場後,發現劉某的丈夫不僅緊鎖大門拒不配合搬遷騰退工作,還將煤氣瓶放在門口,旁邊擺放著易燃物品,阻止執行人員進入房屋。
執行法官多次勸說及釋法說理,並警告劉某丈夫其行為涉嫌犯罪,若繼續暴力抗拒執行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然而劉某丈夫不但不聽執行法官的規勸和警告,反而大聲叫囂著如果法院強行清場,將點燃煤氣瓶,對抗情緒十分激烈。
由於劉某的丈夫情緒激動,為防止其進一步作出過激的對抗行為造成傷害,執行法官決定暫停本次搬遷行動。
種種拖延執行、暴力對抗執行的行為
不僅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更有損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
如此囂張的「老賴」,
難道就讓他一賴到底嗎?
不!
膽敢無視司法權威
暴力阻礙執法
可是要付出代價的!
作為被執行人劉某的丈夫,其有協助執行的義務,但劉某丈夫拒不騰退、交付涉案房屋,並以極端、暴力的行為阻礙法院的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經法院認真研究,依法將劉某丈夫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及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的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依法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劉某丈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於2020年5月下旬經檢察機關批捕後對其正式逮捕。
一朝被刑拘,悔不當初終同意騰退房屋
一朝被刑拘,原本氣焰囂張的劉某丈夫,其態度立馬轉變,在看守所內向執行法官徐法官表示,已意識到自己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性質惡劣,悔不當初,並同意法院將涉案房屋騰空後交付給郭某。2020年6月,為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再次開展強制搬遷行動,劉某的女兒在場見證了這次搬遷行動。
最終,涉案房屋成功騰退並交付給所有權人郭某。然而劉某的丈夫必須為自己暴力抗拒執行、阻撓執行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等待他的,還有法律的審判及相應的刑事處罰。
在此,奉勸各位被執行人
暴力抗執不可取
配合法院執行
積極履行義務
方是人間正道
法律連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