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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法例無「初選」機制 不構成立會選舉程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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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法例無「初選」機制 不構成立會選舉程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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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法例無「初選」機制 不構成立會選舉程序一部分

2020年07月14日 18:17 最後更新:18:26

選管會﹕初選不構成選舉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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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就上周末(11日至12日)舉行的立法會「初選」活動發表聲明,指出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的一部分,又強調選舉是嚴肅的事情,選舉程序受有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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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其在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因此,如符合上述條例第2條的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發言人強調,該條例第23條訂明,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不過,如第三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及/或連接互聯網所需的費用,則可獲豁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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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重申,根據《條例》第7至9條,任何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另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條,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其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如懷疑有人違反《條例》,應向廉政公署舉報。選管會接獲有關投訴會嚴正處理,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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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又指,港區國安法已在港實施,第29條規定,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即屬犯罪。至於選舉活動是否構成任何罪行,則視乎檢控機關及法庭的決定。市民在組織或參與任何選舉相關活動時,亦應小心留意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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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倡保留選舉日翌日中小學假期 幼稚園可彈性安排

2024年04月19日 19:49 最後更新:21:14

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倡選舉日翌日保留中小學假期,而幼稚園可彈性按校本安排

選管會就去年區議會選舉發布報告書,提到有意見認為劃一規定全港學校在選舉日翌日訂為學校假期,或會令部分家長趁長假期離港外遊,令投票率下降。不過選管會認為,選舉日翌日訂為學校假期有其必要性,建議主要選舉保留選舉日翌日訂為中學及小學假期,至於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則沒有必要硬性規定,可彈性按校本及實際情況合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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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報告指出,選舉日翌日訂為學校假期可確保設於學校的投票及點票站於同一場地完成點票程序,工作人員無需因要趕及於早上6時前交還場地而遷往後備點票站,可以避免運送選票及物資往後備點票站過程中涉及的時間和風險,免點票程序受延誤;另一方面有關安排亦可減低對學校運作的影響,令學校可預先計劃日程,有助鼓勵學校借出校舍配合選舉。

區議會選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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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建議,若按照現行安排,即所有學校把選舉日翌日訂為學校假期,則未有被借用校舍作為投票及點票站的學校,可因應其校本情況作彈性安排,例如選擇於選舉日及翌日的長假期內為學生舉辦合適的課外活動。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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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留意到,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校舍較小,較少機會用作投票站及或點票站。在是次選舉中,只有約20間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用作票站,約佔全港約1010間幼稚園的2%。因此當局沒有必要硬性規定主要選舉日翌日訂為幼稚園及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學校假期。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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