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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來信查詢 黃之鋒:無意推動「民主自決」主張

政事

選舉主任來信查詢 黃之鋒:無意推動「民主自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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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來信查詢 黃之鋒:無意推動「民主自決」主張

2020年07月27日 14:07 最後更新:14:08

黃之鋒批選舉主任:來信為「羅織違反《國安法》罪名」

黃之鋒(左)批蔡敏君來信質詢是為「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資料圖片/政府新聞處圖片)

黃之鋒(左)批蔡敏君來信質詢是為「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資料圖片/政府新聞處圖片)

參選立法會選舉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日收到九龍東選舉主任蔡敏君來信查詢,信中包括7條問題和10個附件。他今日透過社交媒體Facebook發文表示,在徵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後,已提交28點詳盡的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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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左)批蔡敏君來信質詢是為「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資料圖片/政府新聞處圖片)

黃之鋒批選舉主任:來信為「羅織違反《國安法》罪名」

黃稱自己無意推動香港眾志「民主自決」及涉「香港獨立」主張。(facebook圖片)

參選立法會選舉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昨日收到九龍東選舉主任蔡敏君來信查詢,信中包括7條問題和10個附件。他今日透過社交媒體Facebook發文表示,在徵詢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後,已提交28點詳盡的書面回覆。

黃表示無意請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進行施壓。(資料圖片)

黃之鋒在回覆中提到,並不同意自己仍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民主自決」及涉「香港獨立」的主張,他指出上月底已宣佈退出香港眾志,日後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既無意圖亦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他又重申,並不主張香港獨立及/或自決,其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黃指參與立法會為促進世界和平(資料圖片)

黃之鋒又指,自己無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相關制裁措施,亦無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他又說,自己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亦從沒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他指,一直積極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央政府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並鼓勵香港特區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實踐高度自治。

黃續指《香港國安法》部分條文與《基本法》相抵觸。(資料圖片)

黃之鋒表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議程,促進世界和平等。

他發文指,選舉主任先入為主地指控他借助外國力量,又刻意忽略眾志半年前已改動宗旨不再主張自決,似是要為其「羅織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多於核實其參選資格,絕不排除這份答辯文件,將會成為日後國安審查的關鍵。

黃稱自己無意推動香港眾志「民主自決」及涉「香港獨立」主張。(facebook圖片)

黃稱自己無意推動香港眾志「民主自決」及涉「香港獨立」主張。(facebook圖片)

黃之鋒在回覆中提到,並不同意自己仍有意繼續推動香港眾志「民主自決」及涉「香港獨立」的主張,他指出上月底已宣佈退出香港眾志,日後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既無意圖亦不可能作出實際行動繼續推動香港眾志的主張。他又重申,並不主張香港獨立及/或自決,其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黃表示無意請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進行施壓。(資料圖片)

黃表示無意請求外國對香港及中國進行施壓。(資料圖片)

黃之鋒又指,自己無意繼續請求美國落實對香港相關制裁措施,亦無意圖請求其他外國政府推動類似的法律。他又說,自己無能力亦無意圖借助外國力量對中國及或香港施加壓力,亦從沒借助外國力量於本地從事政治活動。他指,一直積極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央政府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並鼓勵香港特區政府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實踐高度自治。

黃指參與立法會為促進世界和平(資料圖片)

黃指參與立法會為促進世界和平(資料圖片)

黃之鋒表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目的,是要利用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職權及便利等,在立法會內參與跟「國際戰線」相關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加入保安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法案委員會討論有關《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議程,促進世界和平等。

黃續指《香港國安法》部分條文與《基本法》相抵觸。(資料圖片)

黃續指《香港國安法》部分條文與《基本法》相抵觸。(資料圖片)

黃之鋒指出,他反對現行《香港國安法》單方面頒布及執行,因其內容多處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亦衝擊獨立的司法制度及侵犯香港居民受《基本法》保障的各項自由,但並不反對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他相信,香港原有的多項法例已充份履行上述責任,例如《刑事罪行條例》規管煽動罪、叛逆罪,包含煽惑叛變及離叛罪等已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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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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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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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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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