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對男子李某毆打公交車司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酒後坐車不戴口罩被勸阻 心生不滿拳打司機南都記者從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4月21日上午10點,喝了多瓶啤酒的李某沒有按照規定戴好口罩就坐上了廣州市從化區的一輛公交車。為了廣大乘客的身體健康,公交司機王某勸告李某戴好口罩,李某戴好口罩後在車上坐了下來,隨著乘客陸續下車,李某嫌口罩太悶,又扯掉了口罩,此時司機再次勸李某戴好了口罩。
當公交車行駛至人員、車輛密集的廣州市從化區七星路七星體育館附近時,李某突然離開座位,走到駕駛員位置旁邊,指著司機王某大罵,並朝王某臉上打了兩拳。司機王某見狀,趕緊剎車並拿起手機報警。在打電話過程中,李某持續捶打王某頭部,並破口大罵要求下車。
因司機王某不開車門,李某走到公交車中部,摘下車窗旁的安全錘,用力敲破車窗試圖逃走。見車窗破洞的位置不夠大,李某走到司機王某身旁,朝其頭部又打了幾拳,隨後李某返回座位不再打人。見自己的人身安全暫時沒有受到威脅,司機王某重新發動了公交車,開回公交公司求助並等待警方的處理。
李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刑三年三個月
據公交車監控顯示,李某對司機王某頭部共捶打了16拳,經鑒定,王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被李某損壞的玻璃價值409元。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公共汽車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並致駕駛人員輕微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疫情仍未結束,防控不容鬆懈!為保障乘客身體健康,市民在乘坐公交車、計程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時仍需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主動配合駕駛員和工作人員做好佩戴口罩、掃健康碼、測溫等工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