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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搜出摺刀雷射筆 證供不足脫罪

政事

男子被搜出摺刀雷射筆 證供不足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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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搜出摺刀雷射筆 證供不足脫罪

2020年08月05日 17:50 最後更新:17:57

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該物品用作傷人

去年10月3日警方接報將軍澳中心附近,有紅衣女子遭群眾「私了」,警員在附近截查,及後在27歲男子身上搜出摺刀及雷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梁少玲不接納被告自辯所稱,摺刀及雷射筆為其行山之用;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管有該物品用作傷人,裁定罪脫。

陳文健(左)。

陳文健(左)。

27歲被捕陳文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去年10月3日在將軍澳中心地下管有一把黑色摺刀及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傷人,以及是否有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指出,控方3名證人供辭清晰、合理,法庭給予十足比重。就被告聲稱用於行山,她坦言不合理、不可信。被告稱自己有行山習慣,但他在10月1日入夜前已完成路程、翌日亦無攜帶雷射筆行山;至於摺刀用於劈開種在地下的竹支,曾使用約十次,梁官指出摺刀並無沾有泥土,認為說法難以成立。加上被告稱無雷射筆亦可以手機電筒作照明,說法矛盾,不接納其說法。

而控方並無說明被告管有上述物品意圖,被告亦無招認是用以傷人。梁官指出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與紅衣女子受襲有關,被告遭截查時的神色、裝束亦無可疑。惟其被搜出一個黑色口罩,梁官指憑個人常識及認知,黑口罩及雷射筆常見於示威遊行,但即使如此亦無證供基礎,指證被告用摺刀及雷射筆用於傷人。

雖然被告可疑,但由於控方指控並不具體,無法說明被告管有該物品傷害何人、為何傷人,證供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故裁定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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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總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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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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