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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雷射筆照射警車 未能證明圖傷警眼罪脫

政事

無業男涉雷射筆照射警車 未能證明圖傷警眼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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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男涉雷射筆照射警車 未能證明圖傷警眼罪脫

2020年08月06日 17:38 最後更新:17:41

2名警員指雷射光線是「亂掃」,未能證明有意圖傷警

去年9月中旬,有人以雷射筆照射停泊在路旁的警車,並照到車內警員,警員遂開車追截,及後在基業街公廁外截停26歲無業男。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需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用作傷人,惟警車外看不到車內情況,不能排除被告不知警車有人,加上2名警員指雷射光線是「亂掃」,至第2次才照射到警員,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警員眼睛受傷,裁定罪脫。被告有訟費申請,屈官則認為被告無緣無故照射警車,屬自招嫌疑拒絕其申請。

被告梁健樂(右)。

被告梁健樂(右)。

被告梁健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詳情指被告於去年9月23日在九龍塘基業街公共廁所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屈官接納控方專家證人資格,亦接納其證供指出,雷射筆可對人眼所造成的傷害。而對於被告聲稱當晚參與觀塘海濱公園慶中秋音樂會,以雷射筆助慶的說法,法庭則認為有合理可能性。就辯方爭議是否由被告使用雷射筆掃射警車,法庭接納2名警察觀察條件良好,即掃射警車的人即為被告。

惟由於被告距離警車超過50米,不能排除被告看不到警車內的情況,加上根據2警員證供,被告首次照射警車打橫亂掃射2、3秒、第2次則無規律打橫掃射4、5秒,非以警員的頭、頭為目標,未能證明被告意圖傷害警員眼睛。另屈官指出,警員無接受治療的醫療證明,而且被告與警車的距離超過50米,對警員所稱的傷勢是否由被告所造成,抱有懷疑,惟警員有否受傷與案件結果影響不大,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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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助理醉酒掌摑警員 襲警被判12個月感化令

2024年04月09日 15:36 最後更新:15:54

一名時任懲教助理23年醉酒鬧事掌摑警員後被控襲警,認罪被判12個月感化令,現時已被停職。

36歲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的吳海威,23年在銅鑼灣一座商廈醉酒鬧事,並出手掌摑到場調查的男警員,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慧嫻判刑時指,被告一直有主動接受精神治療,他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下犯案,考慮到被告初犯、主動認罪,判處感化令,提醒被告要好好聽從感化官指示,尤其要改善飲酒問題。

案情指,被告去年5月在銅鑼灣耀華街的商廈內6個不同樓層尋找酒吧不果,返回大廈地下要求保安使酒吧開門,被告其後向接報到場警員大喊大叫,脫去自己上衣後又掌摑警員臉,警員推開被告並拿出警棍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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