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按照《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佈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4號)和《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31部委印發關於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中發改經貿函〔2018〕2404號)等文件要求,市住建局聯合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等13個部門聯合制定了中山市房地產市場失信主體聯合懲戒措施,並於8月7日發佈。
一
納入聯合懲戒的對象範圍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房地產領域開發經營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相關機構及人員等責任主體(以下簡稱「懲戒對象」),包括: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統稱「失信企業」);
(二)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失信人員」)。
二
納入懲戒的行為
(一)因違法建設導致無法按期驗收(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
(二)因工程款糾紛,導致項目不能按時交付使用(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
(三)因資金鏈斷裂造成工程停工,影響施工進度(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因拖欠稅費影響購房人辦證(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
(五)因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導致群體事件(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違法挪用預售款(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
(七)將工程項目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
(八)誠信管理已列入D級或黑名單的(對象: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
三
聯合懲戒的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懲戒對象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
2、限制取得房地產項目開發規劃選址許可、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商品房網簽備案等。
3、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4、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台等機構。
5、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
6、禁止在法定期限內擔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7、將懲戒對象的信用信息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
8、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二)其他懲戒措施
9、負有市場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將懲戒對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現場檢查、抽查比例和頻次。
10、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強制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11、暫停其相關資質證書的評審,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依法依規對其資質作撤銷或降級處理。
12、發現有新的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在自由裁量範圍內從重處罰。
四
解除
所有已納入懲戒的對象要解除鎖定,須屬地政府確認相關項目問題已化解處理,報市「問題樓盤」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解除。
五
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依託中山市信用聯合獎懲應用系統,定期將納入聯合懲戒的對象推送共享,各部門按照本懲戒措施約定的內容,依法依規對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並通報。
六
其他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本懲戒措施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各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準。
本措施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