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峰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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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名民主派立法會參選人均被DQ,被DQ的其中之一黃之鋒,去年亦曾報名參選‪南區海怡西選區區‬議會選舉,但遭選舉主任蔡亮指其「民主自決理念」,不符《基本法》和《區議會條例》的規定,被裁定提名無效而被DQ。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釐清選舉主任的法定權力,要求法庭裁定《區議會條例》第34(1)(b) 、36(1)、49(2)條以及選舉主任的DQ決定違憲。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下午代表答辯方進行陳詞,余指出申請方不提出選舉呈請處理此案,全因不希望像周庭及劉頴匡選舉呈請案般,讓成功當選的「同黨」區諾軒及范國威被判為非妥為當選而喪失議席,以免黃之鋒當時的「Plan B」民主派海怡西選區當選議員林浩波喪失議席。余亦指選舉的投票選擇權由選民持有,即使選舉主任的DQ決定違憲,司法覆核申請亦應由選民而非參選人所提出。

吳靄儀回覆答辯方陳詞時指,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並非挑戰去年區議會選舉的結果,而是挑戰選舉主任的權力。而黃之鋒當年回覆選舉主任蔡亮時,清晰明確表態「我不主張香港獨立」,亦指「我認為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可見黃之鋒擁護《基本法》。吳認為選舉主任的決定為不實指控,同時亦存在理解衝突。

周家明法官聽畢雙方近6小時的陳詞後,需時考慮而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